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11-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10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二○○五年十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做好我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重要意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是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前提。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一些问题和矛盾日益显现,迫切需要进行修编。
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资料收集、课题研究和政策建议论证等是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开展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是新形势下对规划工作的积极探索,对于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意义重大。做好了规划修编的前期工作,才能保证规划修编的科学性,突破传统的土地利用模式,保证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规划修编的各项前期工作,理清规划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为全面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打下坚实基础。
二、认真研究解决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
各地要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围绕落实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按照国办发〔2005〕32号文件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若干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
(一)研究如何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问题。要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落实耕地保护和占补平衡数量与质量并重的原则,围绕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目标,研究提出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目标及政策措施。
(二)研究如何促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问题。按照以内涵挖潜为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原则,围绕保障宏观经济平稳运行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从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等方面,研究提出节约与集约用地的目标和措施建议。
(三)研究如何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问题。要从统筹城乡发展出发,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布局,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研究提出调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调整城乡用地布局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建议。
(四)研究如何统筹区域土地利用问题。按照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原则,围绕促进区域合理分工协作和协调发展的目标,与区域经济、产业和人口发展战略相适应,研究提出分类指导的规划调控指标、目标及政策建议。
(五)研究如何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问题。按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围绕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标,研究提出统筹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政策建议。
(六)研究如何强化规划管理保障措施问题。按照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研究进一步发挥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对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的调控和引导作用的保障措施,提出确保土地利用规划有效实施的政策、制度、机制和措施。
通过对上述重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完善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制订落实基本原则的规划标准和规划修编目标,从政策、制度、技术等方面提出政策建议,为规划修编提供科学依据。
三、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规划修编工作依法推进
(一)统筹做好规划修编及其前期工作。当前,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完成现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土地利用重大问题政策调研等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于2005年1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工作报告,在有关工作经国土资源部认可后,全面开展我省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省级土地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编制工作,原则上要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要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并将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认定,其中武汉、黄石、荆州、襄樊等四市的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报告需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查认定。市(州)级规划修编及报批工作力争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县(市)可比照市、州安排进行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力争在2007年底前完成县、乡级规划修编与报批工作。
(二)严格规划修编程序。本次规划修编以客观需要和完成修编前期工作及其成果报告得到确认为前提。提出规划修编的地方,必须开展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完成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重大问题政策研究,对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系统评价,并依法依规做好土地利用调查整改和规划基数审核确认工作。前期工作成果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开展规划修编。获准修编规划的地方,其规划大纲通过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后,才能进行规划成果编制。规划方案经过论证、协调、听证和审核后才能上报审批。
(三)依法依规采用规划基数。本次规划修编以2004年为基期,2005-2010年为近期,2011-2020年为远期,并展望到2030年,近期为规划重点。严格核定规划修编基础数据,修编采用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必须客观、准确、合法、合规。规划修编可采用变更调查数据或更新调查数据,但必须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国土资厅发〔2005〕95号)、《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要求,做到“四查清、四对照”(即查清现有建设用地总量,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对照检查;查清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数量,与规划确定的节地挖潜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与规划目标对照检查;查清违法用地数量和处理情况,与违法用地的处理要求对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做出分析、分类处理后,有关数据才能在规划修编中使用。
(四)搞好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土地利用规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布局规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以及交通、水利等各类专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下位规划要服从上位规划,专项规划要服从总体规划。要防止出现变相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基本农田目标不落实、土地开发整理目标不落实等问题。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严格实施土地利用途管制的要求,研究完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强化省级和市(州)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战略性、政策性和指导性,努力提高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严格执行现行规划。规划修编期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现行规划实施情况加强监督,严禁突破规划和计划用地。修编的规划未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修改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对地方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建设用地,确实无法在现行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的,可以在修编的规划大纲通过规划审查部门评审后,按照基本农田不减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突破、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在市州范围内调剂解决的原则,在大纲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对现行规划作局部调整,局部调整方案必须报原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六)加强组织领导。规划修编应当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规划修编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规划修编的具体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与联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规划修编工作。要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提高规划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素质。各地要成立有广泛代表性的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规划的咨询、论证和评估等工作。要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公众参与面,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经费,保证修编工作的正常开展。省级规划修编及其前期工作经费,由省财政安排;地方各级规划修编及其前期工作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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