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行业管理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划转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11-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行业管理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划转的通知

鄂政发〔2003〕4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央批复我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原省政府所属的各行业管理办公室撤销后,其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分别划入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现通知如下:

1、原八个行业管理办公室承担的指导企业改革和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划入省国资委。

2、原省贸易物资行办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划入省商务厅。同时将原省贸易物资行办的资产、二级单位、老干部工作和行业协会等一并划归省商务厅管理和联系。

3、原省煤炭行办、建材行办、石化行办、冶金行办、轻工行办、纺织行办和机械汽车行办承担的行业管理和监督职能交省经委。

4、原省煤炭行办承担的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职能划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将原省煤炭行办的资产、二级单位、老干部工作和行业协会等一并划归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和联系。

5、原省石化行办承担的监控化学品生产许可管理和省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划入省经委。

6、原省石化行办所属的省磷化市场管委会办公室划归省经委管理。

7、原省轻工行办承担的室内装饰业管理和监督职能划入省建设厅,原挂靠在省轻工行办的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和省室内装饰协会改为挂靠省建设厅。

8、原省轻工行办承担的盐业管理和监督职能划入省经委。

9、原省轻工行办所属的省食品卫生检测站划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

10、原省建材行办承担的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和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划入省建设厅。

11、原省建材行办承担的散装水泥推广工作和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划入省建设厅。

12、原省冶金行办所属的省冶金地质勘探队划归省地勘局管理。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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