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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十堰城区供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8-11-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十政办发[1998]15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供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驻市各单位:
《十堰城区供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十堰城区供水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十堰城区供水事业的发展,缓解供水紧张矛盾,增强企业自身还贷能
力,统一供水价格秩序,经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堰市城区范围内所有使用自来水的用户(包括东风汽车公司)都要按规定在自
来水价外缴纳供水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标准为:每立方米0.10元。鉴于目前工业企业经济效
益不佳,生产用水暂定减半征收,特困企业经申报核准后可适当减免。
第三条供水价格调节基金由各自来水供应企业随供水价格统一集中征收,单独记帐,
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并于每季度末15日内划拨市财政专户,不得滞留和占用
。
第四条代收供水价格调节基金的供水企业,可按年征收总额的3%提取手续费,作为
企业营业外收入处理。
第五条供水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用于市二水厂还贷和新水厂建
设,由市建委商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条各自来水用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不得以任何理
由拖欠。
第七条供水价格调节基金的收缴和使用应接受市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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