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十政办发〔2007〕151号
颁布日期:2007-11-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十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7〕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进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让更多的农民享受改革的成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惠及广大农民、解决农村“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重大民生问题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县(市、区)、乡(镇)政府年度考核目标;要加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管理工作,落实领导和监督责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重视基金筹集工作,保证本级财政合作医疗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二、全面落实“管办分离”,加强合作医疗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解决县(市、区)、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基本工作条件,落实机构、编制、人员和工作经费。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乡镇卫生院尚未完全脱钩的地方,必须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上涨,切实降低住院费用,逐步降低自付比例,维护参合农民的利益。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努力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切实担负起为参合农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责任。

三、提高城区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市城区从2004年起由市、区两级政府筹资举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但目前存在筹资标准低、基金规模小,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率低、享受实惠少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区农民的参合积极性。从2008年起,城区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筹资,农民个人缴纳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市、区两级财政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中央、省对城区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政策未到位前,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各50%的比例分担。

四、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在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全市仍有少数村无卫生室,影响了这些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落实,也影响了合作医疗的开展;村卫生室人员的待遇没有得到解决或待遇偏低,致使队伍不稳,公共卫生工作积极性不高。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十发〔2005〕21号)的要求,落实村卫生室人员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报酬;要把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纳入村“两委”(支委会、村委会)阵地建设统一规划,逐步加以解决。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切实帮助提高村卫生室的业务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村卫生室要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为农村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爱国卫生运动技术指导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

五、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是合作医疗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基本保障。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门诊、住院补偿、健康体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合作医疗基金,不得作为合作医疗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合作医疗相关建设包括用于合管办装修,购买交通、通讯工具等。各地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全程监管,每年组织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结果予以公示,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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