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8-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2006年以来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检查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为指针,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主线,紧紧围绕规范性文件合乎法律规定这个中心,认真实施《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规范制定程序,提高文件质量,发现并及时纠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建立长效机制,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落到实处,切实做到规范性文件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有效发挥规范性文件对经济社会的规范、引导、促进和调控作用。

二、检查机构、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检查的机构和对象

根据省、市政府文件精神,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市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市直单位以及有关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贯彻落实《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的内容

1、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公文规范化要求;

2、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备案审查机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下同)报送备案;

3、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报送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同时抄送同级政府备案;

4、报送备案时,是否按要求提交备案审查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5、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每年向备案审查机关报送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检查方法及时间安排

(一)检查的方法。此次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采取制定机关自查和备案审查机关抽查的方法进行。先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其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自查,再由备案审查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自查情况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行政管理职能多、执法任务重、出台规范性文件较多的部门。

(二)具体时间安排。检查分为制定机关自查阶段、备案审查机关抽查阶段和上报总结阶段。

1、2007年8月29日至9月9日为制定机关自查阶段。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应制订方案,进行安排部署,并按照省政府令的有关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进行自查,9月9日前向备案审查机关写出情况报告和整改措施并附送本机关2006年元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规范性文件目录。

2、2007年9月12日至23日为备案审查机关抽查阶段。备案审查机关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规范性文件备案的自查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3、2007年9月26日至30日为总结阶段。市政府法制办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写出检查情况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对下一步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提出有关建议,向市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汇报。

四、有关要求

(一)组织领导。规范性文件备案检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时间跨度较长、涉及面广的重要工作,必须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对此项工作进行认真部署,并制定细致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确保检查质量,防止走过场。

(二)把握政策要点。本次检查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公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反复适用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属于本次检查的范围。

(三)建立长效机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举措,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省政府专门出台了省政府令对此项工作进行规范、健全和完善。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认真查找规范性文件备案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制定有效整改措施,安排专人,明确责任,将省、市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

联系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一科吴顺强

联系电话:3575917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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