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1995-1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1995]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市各单位,各县级事业单

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城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

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七日

十堰市城区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施办法

为了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

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文件)和鄂政办发[1995]49号文件精神,对十堰市城区调整企

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调整范围:驻城区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包括未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

1995年6月30日前离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均属于这次调整范围。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但实行事业单位结构工资制的事业单位,由于已按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计发离退休金,故不列

入这次调整范围。

二、调整待遇的标准:城区省属、市属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统一按1994年度城区企业平均

工资增长额1416元的40%即每人每月47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这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可作为分别计发每年一个月、一个半月、二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经劳动部

分批准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退职生活费20元。

三、开支渠道:这次增发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所需费用,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的,从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确有困难的企

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予适应帮助。

四、调整待遇的时间:从1995年7月1日起。

五、张湾、茅箭两区的区属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由两区根据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工作较为复杂,涉及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历史上遗留的

一些问题又难以通过这次调整全部解决,各部门、各企业要加强领导,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

治工作,把工作作细、作好。劳动部门及其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

的规定,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和基金拨付工作,力争尽快将增发的离退休金和生活费发到每

个离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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