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卫生领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卫生领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6-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政办发[2001]6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卫生领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卫生领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襄樊市卫生领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健康相关产品违法犯罪活动和非法行医活动,努力营造一个良好健全
规范的卫生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及全国、全省打假联合行动会议和卫生部、省卫生厅有关打假
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卫生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
精神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深入持久地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健康相关产品违法犯罪活动及非法行医活动,依法监督,规范管
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行动目标
这次集中行动的目标是:以整顿和规范卫生领域市场经济秩序为主线。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健康相关产品违法犯罪活
动、非法行医活动为重点,力争今年取得阶段性成果,使制售假引伪劣健康相关产品违法犯罪活动及非法行医活动受到严厉打击,
制售假冒伪劣健康相关产品违法犯罪活动和非法行医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众对此次集中行动基本满意。
(一)彻底取缔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食品用产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等制假窝点,假冒伪劣健康相关产品出现率明显下降o
(二)县以上城镇和旅游区大、中型宾馆、酒店餐饮业食品卫生状况在年底前达到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小型餐馆80%以上达到规定要求。其旅店业使用的健康相关
产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辖区内被监督单位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健康相关产品抽检合格率较上年有明显提高。
(四)卫生突发事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
(五)食品、保健品、化妆品、消毒产品违法违规广告大幅度下降,违法违规医疗广告得到杜绝。
(六)彻底取缔无证非法行医行为,依法严惩超范围执业及非
法对外承包的诊疗科室、非法聘请的外单位人员。非法行医现象
得到根本遏制,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和血液采集供应管理更加规
范。
三、工作内容及重点
(一)以食品、保健食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化妆品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健康相关产品违法犯罪活动
按照《2001年湖北省健康相关产品监督抽检计划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计划》要求,切实加强市场健康相关产品和公共场所
的卫生监督。
l、严厉查处食品非法宣传行为,包括保健食品在说明书、标签、媒体广告及其他宣传材料中的非法夸大宣传,未经卫生部批准
而违法宣传保健功能的食品、非药品类的性保健品等;
2、加强对肉类、食盐和粮油制品的整顿,重点查处非加碘盐、注水肉、面粉中过量添加过氧化苯甲酰、大米中添加色素、食品中
非法使用矿物油、假冒伪劣酱油等;
3、严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和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包括查处添加违禁药物、激素的减肥类和抗疲劳类保健食品,用甲醛等非
女用原料浸泡水产品,用硫磺等熏蒸木耳、粉条中添加滑石粉、大米和面食等食品中滥用吊白块(甲醛次硫酸氢钠)、餐饮业使用老
水等;
4、加大对集体供餐和学生营养奶生产经营行为的整顿,包括检查集体供餐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条件、设施、经营行为,学生营
养奶的卫生质量和生产经营条件等;
5、加强对婴幼儿食品和儿童食品的检查整顿,重点查处非法添加糖精钠、色素,重金属污染及食品中放置玩具和非食用物品等
行为;’
6、开展对生猪屠宰和生肉市场的整顿,包括检查肉类市场检疫情况、畜禽类屠宰场所、城市集贸市场和城市周围地区的肉类批
发市场等;
7、严厉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重点查处城乡结合部的各类非法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场所等;‘
8、加强对个体食品摊贩、商贩的整顿,包括检查个体食品摊贩、商贩生产场所及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制售散装食品(卤制品、米
面制品、豆制品、调味品等)场所;
9、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包括检查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查处出售病死畜(禽)的行为等。
10、违法使用非食品用包装材料;
11、无证生产化妆品,未经批准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经营无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
12、查处公共场所使用的“三无”化妆品和洗涤用品。
(二)以预防和控制卫生突发事件为重点,加大公共场所、学校卫生、职业卫生、放射防护监督力度
1、继续开展食品卫生、公共场所集中检查整顿行动,促进县以上城镇餐饮业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状况发生较大的改观,指导
和监督餐馆、酒店改善卫生基础设施。
2、加强新、改、扩建项目的预防性卫生监督,从源头上控制卫生突发事件的发生。
3、针对当前学校集体食堂承包租赁经营给卫生监督工作带来的新问题,突出抓好学校食堂的卫生整治,改善卫生设施,提高管
理水平。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坚决责令停业整顿。学校食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鼠药。.
4、加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建立并完善预防控制卫生突发事件的组织机构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处理各类卫生突发事件。
(三)严惩非法行医行为
1、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的医疗机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美容院(店、所)、药品经营企业、
药店、医药科研机构、性保健用品店等单位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展医学美容或聘请坐堂医师行医以及开展其他治
疗活动的,一律按无证非法行医查处。
2、通过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展治疗活动的,按无证非法行医查处,同时要追究原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3、使用过期、失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作校验的,按无证非法行医予以取
4、医疗机构超出标准登记的范围,包括名称、治疗科目等,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要责令限期整
改,拒不整改的,按无证行医查处。
5、医疗机构擅自出租用房供外单位人员执业行医的,要责令限期清退外单位人员;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在异地设置诊疗机
构的,要责令其限期撤销。拒不清退的,按擅自聘请非医务人员无证论处,拒不撤回按无证行医论处。
6、医疗机构聘请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治疗活动,外地医务人员来我市从事医疗活动,未经市
卫生局批准的按擅自聘请非医务人员执业论处。
7、严厉打击区域性、集团性非法行医。未经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擅自盗用解放军、武警部队名义开展
医疗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8、对于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按照《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9、结合《执业医师法》的贯彻实施,严格审查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特别是从事性病、皮肤病防治工作机构人员的医师执业资
(四)查处违法违规健康相关产品广告和医疗广告
1、重点是清理补钙、减肥、增高、益智、抗疲劳类保健食品广告,严肃查处宣传增强和改善性功能作用、格调低下、庸俗淫秽的
保健食品广告。
2、查处夸大宣传的化妆品、消毒产品、保健用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广告。’
3、严肃查处以人物传记、专题报道等新闻形式发布医疗、健康相关产品广告及夸大疗效宣传的违法行为。
4、按照省委宣传部等六部、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新闻媒介广告管理的通知》(鄂工商商广字[2001)2号)文件精神,严格
医疗广告发布的各环节。
5、全市禁止刊播性病治疗(包括泌尿疾病、泌尿传播疾病)广告。对擅自刊播医疗广告的医疗单位将进行严肃处理。
6、查处弄虚作假、夸大诊疗效果的“特色专科门诊’’等医疗广告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以及超出审批范围的医疗广告。
(五)清理非法采供血(浆)机构,加强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监管
1、贯彻落实《献血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
2、查处非法采集血液、单采血浆站,对现有单采血浆站重新登记。
3、加强对医疗机构执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情况的检杳,特别是对一次性输液器临床使用的监督管理,抓好采购和用后
两个关键环节的管理,采购必须确认“三证”,用后必须毁形、回收、集中无害化处理。
4、一次性输液(注射)器监督的重点放在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私人诊所。
四、工作步骤
此次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健康相关产品违法犯罪活动及非法行医活动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卫生领域市场经济秩序集中行动,
按照着眼当前,立足长远的原则,力争今年取得阶段性成果。整个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健康相关产品违法犯罪活动行动
1、宣传发动阶段(6月下旬)
召开全市卫生领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动员大会,进行专题部署。各地在6月30日前将本地部署情况报市整顿和
规范卫生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自查自纠阶段(7月)
全市所有健康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行动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和整改,达到有关卫生标准和
要求。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督促指导。
3、执法检查阶段(8月至10月)
各地对所管辖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执法检查,检查中对达不到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
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各地对辖区内已发布的健康相关产品广告应重新进行检查,
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严肃查处。
4、验收总结阶段(11月至12月)
各地在11月15日前将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健康相关产品违法犯罪活动行动情况报市政府整顿和规范卫生领域市场经济秩
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整顿和规范卫生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的集中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打击非法行医活动行动
1、宣传发动阶段(6月下旬)
6月30日前,各县(市)区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组建专班,具体负责此次行动事宜,同时要发
动医疗单位张贴宣传横幅、标语,开设宣传栏,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开展群众性的宣传,营造清理整顿的浓厚氛围。’
2、依法行动阶段(7月)
各地要在现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的基础上,再掀高潮,按照专项治理行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认真开展工作。市整顿和规范卫
生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派出工作组对各县(县)区行动开展情况督办。各地要认真填写《湖北省医疗机构清
理整顿统计表》,于7月底前上报市整顿和规范卫生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检查验收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7月上旬,各地完成治理整顿行动,7月中旬,市整顿和规范卫生领域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县(市)区治理整顿行
动进行抽查,并写出总结,迎接省检查验收。
4、总结巩固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
各地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处理,对一些好的做法及时推广,同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医疗机构日
常监督管理,进一步巩固提高。
五、主要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各地要认清当前制售假冒伪劣健康相关产品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行医、非法医疗广告的欺骗性、严重性和危害性,从贯彻江总
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来认识这次开展整顿和规范卫生领域市场经济秩序集中行
动,对维护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
狠抓督办落实。各部门要以对人民健康负责,塑造良好执法形象的将此次集中行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迅速制定行动方案,
抽调专门力量组建工作专班,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健康相关产品违法犯罪活动和非法行医活动行动,严惩各种违法行为,遏
止制假售假和违法行医发展蔓延的趋势。为加强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卫生领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组
成人员如下:
组长张兴建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马言军市卫生局局长
成员杨开忠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张忠发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建锋市工商局副局长
韩玉明市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罗光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组长
刘生陆市畜牧局局长
程站市卫生局副局长
周延萍市卫生局副局长
李仁连市卫生防疫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认真履行职责,强化部门配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调和配合,积极做好集中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食品专项
打假斗争由卫生、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工商、经贸、农业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打假斗争,由药品监督部门会同卫生、工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生猪屠宰和生肉市场的整顿
由卫生部门会同贸易、农业、工商、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进行。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检查工作由卫生部门配合农业、工商部门进行。公安部门要抽派警力主动出击,对暴力抗法、干扰执
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同时保障执法人员安全。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深入现场指挥作战。各地要建立集中行动工作协调制度和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
协调解决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三)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在行动中,要严格坚持“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及明查
暗访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本地区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重大卫生问题,要一抓到底,限期解决。要进一步规范执法行
为,严禁借机乱收费、乱采样、乱处罚,严禁向管理相对人索、拿、卡、要,此类行为一经发现,要从严查处。
要广泛发动群众,设立举报电话,落实专人负责群众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除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
外,应在主要街道、路段设置醒目固定的举报电话号码牌,形成对制售假冒伪劣健康相关产品违法犯罪活动和非法行医活动的巨大震慑力。各地、各部门要严厉查处大案要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同时,要通过查办大案要案,深刻剖析案件产生的根源,认真查找
薄弱环节,完善措施,不断巩固集中行动成果。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扩大社会影响,营造浓厚的工作
氛围,引导全社会进一步重视、支持此项工作。要大力宣传介绍有关卫生知识,提高全民卫生意识,树立卫生法制观念,引导消费者
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正面典型的宣传报道,积极宣传成功经验、典型做法和为打假治劣做出贡
献的先进人和事。
集中行动期间,实行周报和大案要案、典型案件查处情况专报制度。各地应根据省、市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及时上
报本地区集中行动情况。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