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宜府发[2007]0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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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
宜府发[2007]0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鄂政发〔2006〕51号)精神,努力满足群众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特作如下决定。
一、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落实政府的主体责任,切实加大投入,优化资源
配置,增强完善功能,全面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坚持以人为本,以健康为中心,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坚持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三)工作目标:到2008年,城区和有条件的县级市形成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10年,全市建成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与宜昌建设世界水电旅游名城相适应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服务。具体目标是:社区卫生服务覆盖城市居民比例达到90%以上;社区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比例达到35%以上;以家庭为单位,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5%以上;社区内高血压、糖尿病人等重点人群的管理率达到75%;辖区居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坚持政府主导,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政府举办为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人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未覆盖到的社区,按0.5~2万人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通过调整现有卫生资源,对政府举办的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整体转型或者改造改制设立。现有卫生资源不足的,应加以补充和完善。鼓励城区二级以上医院经过区政府同意后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设置标准,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五)理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体制。社区卫生服务以区(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日常监督和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中心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实行一体化管理,非中心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业务上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合理的分工协作关系。将现由地段医疗机构承担的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功能逐步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逐步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成为常见病、多发病的首诊服务的承担者和一般慢性病的管理者。
(六)研究并逐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社会公益性单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把社区卫生人员的岗位职责、业务水平、服务质量、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作为其收入考核的基本依据,不得与其服务收入直接挂钩。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相关人员的职称评定享有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等待遇。
(七)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依法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卫生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在基础设施、基本设备配置、人员配备、内部管理等方面实行标准化建设。统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识、用药目录、服务价格等,方便居民识别、利用和监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考核,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及时调整退出,确保社区卫生服务质量。
三、坚持公益性质,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
(八)强化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得向单纯的医疗型机构发展。要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及时掌握社区人群健康状况及影响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实施干预措施和预防保健服务;要转变社区卫生服务方式,建立社区家庭健康管理责任制。落实全科医生分片管理措施,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为社区居民提供卫生信息管理、慢性疾病以及传染病防治、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社区康复、精神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服务,完善公平、可及的综合性、连续性健康管理与服务体系。
(九)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以及转诊和康复医疗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置中医药专业人员,对社区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中医药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积极应用中医药、中西医结合的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特色和优势。要拓展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在保证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功能落实的基础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批准可以根据社区居民需求,提供不同层次的专科保健服务以及家庭护理、老年关怀等延伸性卫生服务。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合理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每万人配备2~3名全科医生和1名公共卫生医师,护士与全科医师按1∶1的标准配备,其它人员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总数的5%。其人员配置方案由区编制部门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等负责编制,报市编制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全科医学人才培养。根据社区卫生服务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具有本科学历和执业医师资格的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充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城区大中型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特别是具有中、高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经过全科医学培训后补充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社区卫生服务。通过学历教育、全科医生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等,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服务能力和岗位技能。分批对社区医务人员开展600学时的全科医学岗位培训,所需经费由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2010年前,全市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达到相应的岗位执业要求。
(十二)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建立政府举办的城区二级以上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双向交流培训机制。城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要组织具有高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指导,为居民提供诊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要定期到定点技术指导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减免进修费用。
(十三)吸引和稳定社区卫生人才队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资格考试。参加高级职称量化评审时,可适当加分。鼓励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的离退休专家、教授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应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待遇不变,卫生行政部门应准予执业备案。对经过批准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中级职称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由市、区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科学运行机制
(十四)依法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准入管理。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执业。
(十五)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公示和服务满意度评价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考核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社区居民满意度、社区居民健康指标等纳入考核范围,进行综合评价,作为政府核拨补助经费的依据。
(十六)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其服务收费执行一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及服
(十七)建设数字化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系统。逐步建立统一的数字化社区健康档案系统、社区公共卫生管理系统和社区卫生工作评价系统。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对社区居民健康信息进行动态监控管理,实现家庭、社区、医院和管理部门信息互动共享。
(十八)采取多种措施降低社区居民医药卫生服务费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社区居民实行医药卫生服务费用减免政策,并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逐步扩大减免范围。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用药目录,确保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要,积极推广适宜技术和药物,降低居民医药费用。采取得力措施,减少药品流通中间环节,进一步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的实际加成率。以区为单位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积极开展医药分开试点,降低药品费用。
(十九)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的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收支运行监管机制,规范收支管理。社区卫生服务的各项补助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各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有条件的可试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保障政策,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
(二十)建立以政府为主的投入补偿机制。从2007年开始,市财政按城区居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4元的标准,区财政按辖区居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补助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中央、省、市补助主要用于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培训、基本医疗等。区政府补助主要用于社区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各区要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在3年内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3年后,区政府补助经费转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人员培训补助经费。因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服务和政策性基本医疗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
(二十一)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范围。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补缴以前年度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此前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二十二)充分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促进作用。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线按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同等级医院起付标准降低20%,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付比例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建立社区慢性病费用控制与效果管理机制,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慢性病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治疗管理,个人自付比例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病人设立家庭病床,符合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根据需要及时调整社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和用药范围,推动双向转诊制度的实施。社保机构应及时结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垫付的医保病人费用。有关金融机构免费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安装PS机,并减半收取租赁费。电信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PS机刷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二十三)切实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优先保证。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要为新建、改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免费办理审批、产权登记等手续,有关单位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在城市新建、改建0.5万人以上居民区时,规划部门应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标准,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定点和标准同步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由社区卫生服务举办单位按政府规定的综合成本价购买使用,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的土地及各种税费收取,参照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管理办法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闲置房产优先调剂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租房开展业务的,区级政府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予以补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基本建设、基本设备购置和房屋维修所需经费,同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水价和商业办公电价。
七、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落实各部门职责
(二十四)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加强社区建设和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加强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工作的组织指导。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要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社区服务综合体系及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作为政府重要职责列入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研究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动员辖区内有关部门、居(村)委会、社区志愿者积极参与社区健康活动。
(二十五)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落实相关部门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责任,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以及机构、人员、设备、技术等准入标准和管理规范,确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管,组织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协调相关部门制定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并组织落实,加强对其它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统筹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改善、更新的投资;编制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卫生部门根据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政府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人事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聘用办法和引进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建设和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场所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物价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强化对执行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城市医疗救助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与社区卫生服务相适应的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研究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社区卫生服务的公共财政补助标准、社区卫生从业人员的培训费用等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及监管办法,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的建设发展经费;审计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入的社区卫生经费的审计监督;教育部门负责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专业人才的培养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培训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的质量监督管理;残联负责协调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划生育服务的指导和管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抓住机遇,勇于实践,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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