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黄冈城区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3-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黄政发[2004]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黄冈城区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

黄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黄冈城区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进一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市政府决定,将原黄州城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更名为黄冈城区价格调节基金。现就加强黄冈城区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和办法

凡在黄冈城区从事水上运输、建筑装璜、娱乐、餐饮服务以及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在市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都应按规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其标准和办法是:

(一)宾馆、招待所按客房床位等级,由经营者向旅客征收。其标准为:住宿费在20元以下(含20元)每人每天1元,20—40元(含40元)每人每天2元,40元以上每人每天3元。

(二)饭店、餐馆及歌舞厅、游戏厅、卡拉OK、影视厅以及其他服务行业,按营业额的1%,由市税务部门代征。

(三)水运船只按营业额的5‰,由市航务管理部门代征。

(四)凡在黄冈城区从事建筑、安装、装璜等施工企业,按其工程造价5‰,由市城建和装饰行业管理部门代征。

(五)石油、烟草行业按其销售收入的0.5‰,由市基金办征收。

(六)个体工商户(有规定的除外)每月每户按5元,由市工商部门代征。

(七)通信行业按其营业收入的1‰,由市基金办征收。

(八)各类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其销售收入的5‰,由市基金办征收。

(九)对在旧车交易市场交易的每台大车按50元,小车按100元,由市基金办征收。

(十)自来水每吨价外收取0.05元,由市自来水公司代征。

二、基金管理

(一)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日常征管工作,并对代征单位基金收缴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其工作人员从物价部门中调配,所需办公经费在基金中列支。

(二)价格调节基金按统一的标准和范围,由市有关单位代征或市基金办直接征收,按月上交市基金管理办公室,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代征工作经费由市基金管理办公室按实际代征额的一定比例返还。对代征单位收而不缴的按征收额每天收取1%的滞纳金,并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少缴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处罚。

(三)价格调节基金需要使用时,由所需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基金领导小组批准使用。

(四)市基金管理办公室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的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三、基金用途

(一)重大节日期间以猪肉为主的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二)副食品价格暴涨时,有关部门组织货源、平抑物价的亏损补贴;

(三)扶持“菜篮子”工程开发建设,促进市场价格稳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地区行署《关于建立黄州城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决定》(黄政发[1996]23号)文件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和省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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