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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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0-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2007年10月9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鄂发〔2007〕12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标,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积极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鼓励和支持开展合作经营,充分发挥农民家庭经营和合作经营两个优势。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坚持以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为依托,发挥资源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坚持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以政府引导支持为手段。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宣传引导力度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做好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作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认真地组织好宣传贯彻工作。一要认真制定方案,广泛组织学习。要精心组织和部署宣传贯彻工作,认真学习《意见》内容,全面掌握《意见》的精神实质。二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纳入“五五”普法内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意见》的内容和意义。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挂图、组织合作知识竞赛等形式,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意见》,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工作。
三、加强领导,部门合作,积极推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加快发展问题。要制定《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对联席会议的组成、职责和工作制度以及下设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确保联席会议的正常运行,切实发挥其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协调作用。二要加强部门合作。工商部门应该积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费登记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登记办法实施之日起,各级工商部门要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绿色通道”,为农民申请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务。农业(经管)部门要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试点培育、政策咨询、业务指导、宣传培训、登记备案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贫穷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优先予以扶持。市财政每年将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和扶持资金,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安排专项资金,并随着财力的增强逐年增加。国土资源部门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养殖场、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在不修建永久建筑物的前提下,可以将其视作农业生产用地;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行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经验收合格后,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交通部门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运输应优先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电力部门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可在合作社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农户小额贷款额度,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以不动产进行抵押贷款。国税、地税部门应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要鼓励、支持将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委托、安排给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探索通过合作社落实项目资金和各类扶持资金的新途径。
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有序发展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内部运行机制、内外部利益关系的处理等方面严格依法办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遵循法律规定的五项基本原则,体现“成员拥有、成员控制、成员受益”。要指导合作社做到七个规范:一是规范章程。制定章程要按照法律规定事项,由全体设立人共同制定,并一致通过。二是规范成员帐户。合作社要为成员设立帐户,记载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以及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以此作为界定私人产权、成员利益分配、成员退社和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三是规范成员结构。合作社成员结构要遵循法定比例,农民成员一定要占百分之八十以上,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四是规范经营管理。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也可以聘任经理。五是规范民主管理。合作社要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充分体现成员地位平等。附加表决权可以由章程规定,但其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应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六是规范财务管理。要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独立建帐,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合作社理事长(理事会)负有管理日常财务活动的职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财务会计人员,执行监事(监事会)负有财务监督职责,重大财务活动要通过成员大会进行决策。七是规范盈余分配。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分配给成员,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其余部分按成员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可分配盈余不得先按出资额或完全按出资额分配。
五、创新机制,总结经验,稳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试点示范,以点代面,选择2—3家产业特色优势明显、工作有一定基础、不同产业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试点,加强检查,着力培育一批产权明晰、机构健全、利益联结比较紧密、服务作用较好的合作社典型。一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通过典型引路,引导农民。鼓励和支持村“两委”、农村能人、龙头企业、乡镇涉农站所、基层供销社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各类科研和农技推广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创业,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鼓励机关和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离退休干部、企业下岗职工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二要创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作模式。要同深化完善产业化经营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为龙头企业扩大生产基地、延伸产品加工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加工流通项目,使农民更多地获得加工流通环节的利益。支持龙头企业参与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民与龙头企业之间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共同体。三要进一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强化服务功能。要围绕发展特色产业、优势产品,创新服务形式,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通过开展统一服务,降低农民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提高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产品或产业组织生产经营,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中介作用,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按市场需要组织农业生产。四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协作。鼓励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协作与联合,成立联合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各县(市)区可以围绕各自的特色优势产业,组建联合社或联合会。五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发展优势农产品。有关部门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农产品标准和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并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作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申报主体,并享受有关优惠和奖励政策。六要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培训工作,分层次对各级分管农业的领导、农业及相关部门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农村能人大户和农民等分期分批进行培训,提高其合作理论知识和合作技巧,着力培训一批业务精、素质高的管理队伍和辅导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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