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十政办发〔2007〕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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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8-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7〕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9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住房公积金整改工作进行督办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推进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发展,我市成立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下设东风公司分中心,汉江集团办事处、城区办事处、丹江口市办事处、郧县办事处、郧西办事处、竹溪办事处、竹山办事处和房县办事处等九个分支机构。目前,郧县办事处、城区办事处已经纳入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按照政企分开和属地管理原则,东风公司分中心、汉江集团办事处于2007年年底前实行统一核算。其它县市办事处按照成熟一个、移交一个、逐步推进的办法纳入市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一)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由市编办根据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和资金余额等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分中心及办事处的人员编制。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鄂政办发〔2006〕94号)精神,根据市编办核定的编制,对分中心和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择优录用,移交市管理中心统一管理。未被录取人员由当地政府妥善安置。在调整过程中,要严格控制编制,不得新进人员。对分中心及办事处主任实行统一考核,由市管理中心聘任。
(三)按照“统一核算、分灶吃饭”的原则,全市住房公积金由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和核算。管理中心不占用分中心和办事处的资金和增值收益。分中心和办事处实现的增值收益在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向行业和当地政府上交廉租房补充基金。分中心和办事处的年度预决算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中心统一编制,经市财政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分中心和办事处的管理费用由管理中心编制预算,经市财政审核和管委会审核批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授权范围负责本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分中心及办事处凡涉及人事安排、资金调度、经费开支等事项必须报管理中心批准后实施。
(五)分中心和办事处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依靠当地政府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积极为广大职工群众服务,切实维护好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
二、进一步加大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清收力度
据审计调查,目前,我市丹江口市、郧西县、房县和竹山县四个县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为此已发督办通知,要求整改。各地要按照省政府要求和“谁批准、谁负责”、“谁挪用、谁偿还”的原则,加大回收力度,限期清收归还。房县、竹山县在2007年12月底以前,丹江、郧西在2008年12月底以前偿还全部挪用资金。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各地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财政匹配部分依法纳入年度预算,并积极引导、鼓励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农民进城务工人员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提高个贷率,帮助更多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
管理中心要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督的同时,加大对分中心、办事处的监督力度,按照“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操作程序”的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行为。市财政、审计、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预决算执行和职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广泛接受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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