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业经营合同条例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9-09-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武汉市农业经营合同条例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农业经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经营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农业经营者)之间,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为利用土地资源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而订立的承包、租赁、经营权拍卖合同。

没有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行职权。

本条例所称土地资源,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耕地、山地、荒地、水面、滩涂等,不包括地下资源及埋藏物。

第三条订立农业经营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农业经营者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应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持地力,不得闲置抛荒,不得毁林,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资源的农业用途。

第五条农业经营者享有经营自主权和收益权,并有权抵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收费或劳务。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营组织服从国家建设用地的需要,土地被征用而终止农业经营合同时,农业经营者享有依法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

第七条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街)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农业经营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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