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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离休干部医疗基金和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筹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政办发〔2002〕134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离休干部医疗基金和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筹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离休干部医疗基金和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筹资标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市直离休干部医疗基金和
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筹资标准的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12月20日)
为保证市直离休干部和疑难重病患者医疗费支付,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根据《咸宁市市直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实施办法》(咸政办发[2002]58号)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步组织实施的总体原则,经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从2003年元月1日起,市直离休干部(含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基金筹集标准由每人每年5011元调整为5500元;大病医疗统筹基金由每人每年36元调整为48元,2004年调整为60元。其筹资办法和支付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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