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4-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襄办发[2006]17号
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6年4月25日)
根据中央、省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通过专项治理,使我市重点领域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监管不断加强,市场秩序逐步规范,相关法规和制度进一步完善,逐步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要坚持以下指导原则:(1)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综合运用教育、经济、法律、行政、纪律等多种手段和方法对商业贿赂进行治理,既要坚决纠正、从严惩治,又要积极探索有效预防的措施。(2)坚持突出重点,依法治理。要严格依法办事,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购销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3)坚持把握政策,维护大局。要从大局出发,区分正常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实现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严肃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改革开放。(4)坚持统筹安排,稳步推进。要通盘考虑,精心组织,既要立足当前,抓好专项治理,又要着眼长远,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把工作推向深入。
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任务
治理商业贿赂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采取有力措施,着力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坚决纠正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2006年,全市各主管(监管)部门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能分工,认真组织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突出抓好五个环节:一是要全面进行调查摸底,弄清本行业中存在的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搞不正当交易的手段和表现形式,全面掌握基本情况。二是要认真查找突出问题,尤其要查找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破坏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三是要对查找出的问题分别作出处理,根据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认识态度等,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四是要切实抓好整改,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切实加以整改;各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做到严格自律。五是要强化督查工作,对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搞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
(二)要依法查处违反法律、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要利用各种途径掌握案件线索,积极发挥各部门信访举报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对已掌握的案件线索,包括在自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查处。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重大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力。要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对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必须依法严惩,决不姑息。要严格依法依纪办案,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把握政策,增强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
(三)要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商业贿赂的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通过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和已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的剖析,研究深层次原因,深化改革,健全制度,从源头上堵住漏洞。要注重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金融监管体制等改革,以及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国有资产监管、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监管等制度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市场经济管理局面。
三、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方法步骤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我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时间初步安排为一年,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检查督办、整改规范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5月中旬前,各地各部门要召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工作。会后,采取多种途径,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纪律规定,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氛围。加强对国家公务员、中介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支持和引导新闻媒体对商业贿赂开展舆论监督。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5月下旬至7月)。各地和各主管(监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制订周密科学的自查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本地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认真自查自纠,摸清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底数,掌握所涉及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自查自纠要坚持原则,严明纪律,防止走过场。同时,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根据错误事实、情节轻重、影响大小和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认真整改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理;对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进行自查自纠;对拒不认真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查处。
(三)检查督办阶段(2006年8月至11月)。各地各主管(监管)部门要组织专班,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督导,深入重点企事业单位和关键部门搞好督办,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址、信箱,畅通举报投诉商业贿赂的渠道。注意保护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有功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奖励。要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群众举报,准确适用法律和政策,依法查处一批商业贿赂案件。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赃的,依法依纪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商业贿赂案件,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整改规范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4月)。各地各部门针对本地本行业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整改落实。一是进一步完善企业自律机制。强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管理,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重点部门人员的监管,加强对生产经营、采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完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公平竞争为核心的经营理念。二是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要加强对行业内经营组织的引导和约束,加大对不正当竞争、非法经营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监管实效。要依法规范资质审批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标准。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坚持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加强对出资单位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严格对企业营销费用的审计。三是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会计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有效遏制做假账行为。从制度建设入手,坚决废止设置行政壁垒、妨碍公平有序竞争的规定,完善市场规则,合理配置市场资源。
四、切实加强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决发展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扎实有效地抓好治理工作。市里成立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察局,从成员单位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干部集中办公,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在办公经费、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等方面予以保障。
(二)精心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市直各部门特别是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襄樊银监分局等单位,要对本部门、本行业治理商业贿赂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制订治理方案,明确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抓好落实。其他部门也要按照要求,对本系统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三)强化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对治理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地方和部门领导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作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要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明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和联系,形成工作合力。
(四)求真务实,务求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要注重治理工作实效,坚决反对搞形式主义、避实就虚、避重就轻等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的特点、形式及规律,剖析深层次原因,从制度、政策和管理上提出具体思路和对策,认真抓好落实。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政策性问题,要及时向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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