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新政办[2007]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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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9-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7]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成果,切实做好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保证上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根据上级要求和市领导指示,现就筹集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在认真总结前几年筹资工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突出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广为宣传,大造舆论,使党和国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更加深入人心,从而进一步提高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尽可能做到参合人数在去年的基础上有所增加(2007年我市参合率90%),使更多的农民受益。
二、筹资原则。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严禁采取垫资、摊派等方式筹集资金,严禁弄虚作假,套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筹资标准。农民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个人缴纳费用仍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执行;县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元;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标准仍为每人每年16元(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10元)。
四、做好底册登记工作。要切实做到随收款随开票,随时做好参合农民底册的登记工作。底册一式三份,逐级上报县(市)、区卫生局,由县(市)、区卫生局统一汇总后分送县(市)、区财政局、中国人寿各县(市)、区支公司。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做好各项数据的核对及上报工作,中国人寿各县(市)、区支公司要做好参合农民信息的录入工作,确保2008年度报销支付工作按时启动。
五、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个人筹资工作应于9月底前完成。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应于11月底前足额到位,并全部进入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专户。个人筹集资金和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各县(市)、区财政局和卫生局应联合向市财政局、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县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证明(拨款单、银行对帐单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人数核定情况等资料。
六、实行筹资情况周(日)报制度。各县(市)、区从2007年9月15日开始,每周四下午之前,如实上报“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进展情况周(日)报表”,具体要求见附表。
七、各区参合农民的管理及相关事项。我市区域规划调整后已在各县(市)参合农民的审核报销工作,除凤泉区归属凤泉区管理外,其他各区仍由原所在县(市)管理。各区负责本区所有参合农民的筹资工作,同时负责辖区内区域规划调整后已在各县(市)参合农民的资金配套及相关数据的报送工作。开发区所属范围内参合农民的筹资、运作、管理按照《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例会会议纪要》(2007年第一期)执行。
附件: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进展情况周(日)报表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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