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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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2005〕44号

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了较快发展。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仅有利于引导农民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而且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现代化进程。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

一、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中共中央〔2004〕1号和〔2005〕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为纽带,以服务为宗旨,坚持引导农民自愿合作,加快农村经济体制和组织创新,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收入较大幅度增加。

(二)主要目标是:用3年时间,重点培育30家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典。经过3-5年的努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覆盖全市农业优势产业和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有30%以上的农户加入,有50%左右的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加工和销售,使全市农民组织化程度有较大提高。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建与规范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包括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以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进行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资金、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

(四)基本条件。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以劳动联合为基础,原则上应具备六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有规范的名称,并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有5人以上(含5人)的发起人和一定数量的成员,且成员的大多数为农民;三是有共同的专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具体的合作内容,经营服务内容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综合的;四是有规范的组织章程;五是有一定的资金、技术、土地、设备等生产经营要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条件;六是有比较健全的组织机构。

(五)组织模式。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采取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协会型。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贸易的企业或个人及从事相关科研、推广的组织自愿发起成立,实行自主决策、民主管理的独立社团法人。二是专业合作社型。即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农民为主体,按自愿原则创办的经济合作组织。农民以一定的资金或资产入社,合作社除按股付息外,一般按购销额数量向社员返利。三是股份合作型。在保持合作制基本特征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长处,采取资本和劳动相结合的方式,从事某种专业生产,实行按股分红和按劳分配相结合。

(六)规范化建设的内容。一是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组织按照章程要求,组建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组成成员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合作组织有关经营、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二是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做好财产处理。合作组织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以送达或公告形式,向成员公开财务。三是实行年度审计制度。重点对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合作组织章程规定的,予以纠正和处理。合作组织法定代表人应对任职期间的经营结果负责,并实行离任审计制度。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扶持

(七)规范登记管理办法。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前,具备社会团体法人条件的协会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民政〔2003〕148号)规定进行社团登记。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名称中可冠以“合作社”字样。登记时不受场地、资金、活动范围条件限制,只要农民自愿加入、有章程、民主选举产生组织机构的,应准予登记发证,准许其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从事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中凡国家没有明令禁止或强制性规定的,允许合作社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市工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豫政〔2005〕23号文件规定,明确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注册登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合作社是特殊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作社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民事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工商和民政部门要简化手续、降低费用。合作社认缴的资金可分年度到位;登记、发照和年检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其兴办的经济实体,登记发照按民营企业对待。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根据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情况,市财政安排适当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的试点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向农民提供农机作业、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农(牧)业保险以及家畜家禽、水生动物配种、疫病防治服务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凡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范围内的农业产品,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收购的免税农产品原料,可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试点单位享受农业产业化市重点龙头企业待遇。

(十)加大农业项目支持。要注意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产业结构调整、农业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的载体和示范作用,牢固树立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和服务农民的观念,鼓励和支持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业结构调整、优质专用小麦基地建设等农业财政扶持项目建设。各有关部门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视为项目实施主体,对其申报的项目,凡符合专项资金投向的优先纳入。

(十一)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改善信贷服务,简化审批手续,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提供各种类型的低息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配建服务场所和农产品经营网点、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对生产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可以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各级金融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组建多种农贷担保机构。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自有资产抵押或成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

(十二)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国内外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城乡开设配送中心或超市,建立自己的营销网络。市内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要优先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自产自销摊位。

(十三)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参与农业标准化生产。各有关部门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制定农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并加强技术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作为无公害、绿色农产品和无公害、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申报主体。

(十四)用地、运输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基地、加工企业、服务网点用地,不改变农用地种植条件的,利用农用地,需使用建设用地的,可租赁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用地指标可优先从“空心村”、砖瓦窑场和工矿废弃地整治置换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中解决。要尽快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

(十五)制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各级、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或未经国务院、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一律取消。对违法收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作的领导

(十六)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切实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各地要因地制宜,围绕主导产业,定出工作重点,制订发展规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政绩考核和效能督察,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要鼓励和引导农村能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基层农业和涉农服务机构等利用自身优势牵头领办合作组织。要实行分类指导,对有一定发展基础的地方,要加强引导,重点在完善提高上下功夫;对发展比较滞后的地方,要给予适当倾斜,加快其发展步伐。(十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既要鼓励和引导农民自发合作、自主创办,又要充分利用和依托农村其他资源兴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发展中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发展合作组织与坚持家庭联产承包的关系,处理好政府推动与群众自愿的关系。

(十八)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训和宣传。市里从今年开始,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对县、乡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辅导员进行重点培训,提高指导水平。同时,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普及合作经济的基本知识,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成功典型,引导广大农民积极参加并共同办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社会舆论氛围。

(十九)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全方位搞好服务。市农村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着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和管理职能,要在完善合作章程、健全组织机构、普及合作知识等方面,加强指导。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供销、科协等部门要结合各自业务工作,加强本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和规范工作。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科技、国土资源、交通、工商、国税、地税、质量技术监督、电力等部门都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扶持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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