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关于郑州市中小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试行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2-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关于郑州市中小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试行意见的通知

郑政办〔2002〕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制定的《郑州市中小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郑州市中小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试行意见

郑州市教育局郑州市人事局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为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我市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现就我市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一)实行聘用合同制,即破除中小学校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以下称聘用单位)的人员终身制,变过去教职工(以下称受聘人员)与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为合同关系。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书。

(二)学校推行聘用合同制由校长负责。同时,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此项工作中的监督保障作用。

(三)聘用单位根据本试行意见制订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经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四)实行聘用合同制后,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进行调配,合同双方应予服从。

二、适用范围

(一)本试行意见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及其正式教职工、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及其正式职工。其他教育单位参照执行。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有关部门任命、聘任、备案的聘用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即视为签订了聘用合同,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后,应与聘用单位按本试行意见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书。

(三)本试行意见实施后的单位新进人员,按本试行意见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书。各聘用单位按《郑州市教委直属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试行意见》(郑教人[1999]9号)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管理;合同期满后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的,按本试行意见执行。

三、受聘人员条件

受聘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热爱本职工作,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

(五)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上档次;

(六)具备聘用单位及工作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职称、专业技能等条件;

(七)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四、聘用程序及办法

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遵照下列程序签订聘用合同:

(一)公布本试行意见及单位实施方案;

(二)公布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及工作目标;

(三)受聘人员申报工作岗位;

(四)竞争上岗;

(五)确定上岗人员;

(六)签订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期满续签聘用合同及单位出现空岗招聘工作人员,也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合同的签订及合同内容

(一)聘用合同书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的书面协议,由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签订。聘用合同书要经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鉴证。

(二)受聘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聘用单位的实施方案参加招聘,通过竞争上岗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单位组织招聘期间,受聘人员因病、伤在医疗期的,可参加下一次招聘。

(三)聘用合同书应具备下列条款:

1.聘用期限;

2.工作内容及工作条件;

3.工作报酬;

4.工作纪律;

5.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

6.违反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书除上述条款外,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约定其他内容。

(四)聘用期限一般为3?赌辍J芷溉嗽痹谕?恢鞴懿棵诺牡ノ涣??ぷ髀?0年,且工作成绩突出的,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后,除本试行意见规定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解除聘用合同外,聘用合同生效至受聘人员到退休年龄。

(五)聘用单位聘用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1年;聘用本单位上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人员,试用期半年;聘用本单位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档次的人员,无试用期;聘用新调入人员,试用期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年。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六)下列合同无效:

1.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签订的合同。

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认定。认定合同内容部分无效的,其余部分继续生效。

六、受聘人员待遇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各聘用单位按照有关政策,在同级政府教育、人事部门指导下,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进行工资津贴分配。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二)受聘人员享有参与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力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各项权力。

(三)受聘人员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及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非因工负伤或患病后各项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聘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2.违犯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严重违犯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4.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5.未经聘用单位批准,离职连续15天,一年内累计30天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聘期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8.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协议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1.聘用单位不履行合同的;

2.受聘人员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考入或被调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五)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外,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负伤在医疗期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受聘人员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医务鉴定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4.国家另有规定的。

(六)受聘人员应距合同期满提前1个月,将本人是否同意续聘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要经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鉴证。

八、合同期满未续聘及按本意见规定解除合同人员的处理办法

(一)合同期满聘用单位不同意续聘的人员,从合同期满之日起给予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其间按月发放相当于合同期满前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3个月内本人联系有新接收单位的,原聘用单位负责办理有关人事关系转移手续;3个月内未联系新接收单位的,由原聘用单位将其人事档案及有关材料转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并代交一定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的有关费用至找到新的接收单位。

(二)合同期满受聘人员不同意续聘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聘用单位招聘的,从合同期满之日起给予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其间停发所有工资福利。3个月内本人联系有新接收单位的,原聘用单位负责办理有关人事关系转移手续;3个月内未联系新接收单位的,由原聘用单位将其人事档案及有关材料转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有关费用由本人支付。

(三)按本试行意见规定,由聘用单位解除合同的人员,自解除合同之日起给予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其间按月发放相当于解除合同前1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3个月内本人联系有新接收单位的,原聘用单位负责办理有关人事关系转移手续;3个月内未联系新接收单位的,由原聘用单位将其人事档案及有关材料转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有关费用由本人支付。

(四)按本试行意见规定,受聘人员解除合同的,自解除合同之日起给予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其间停发所有工资福利。3个月内本人联系有新接收单位的,原聘用单位负责办理有关人事关系转移手续;3个月内未联系新接收单位的,由原聘用单位将其人事档案及有关材料转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有关费用由本人支付。

九、实行聘用合同制后的首次聘用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以下意见仅适用于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后,首次聘用中的有关人员。

(一)不同意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单位招聘的,给予3个月择业流动期,其间停发所有工资福利。3个月内本人联系有新接收单位的,原聘用单位负责办理有关人事关系转移手续;3个月内未联系新接收单位的,由原聘用单位将其人事档案及有关材料转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有关费用由本人支付。

(二)因病不能参加单位招聘的,参加下一次招聘。其间工资福利待遇依照《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福利待遇的通知》(豫人薪[1999]14号)执行;符合病退条件的,可以病退。

(三)聘用单位首次实行聘用合同制时,凡未经单位批准连续离职达15天,一年内累计离职达30天的,聘用单位不得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给予其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其间停发所有工资福利。3个月内本人联系有新接收单位的,原聘用单位负责办理有关人事关系转移手续;3个月内未联系新接收单位的,由原聘用单位将其人事档案及有关材料转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有关费用由本人支付。

(四)聘用单位首次聘用中产生的未聘用人员,由原单位组织学习培训或安排适当的临时工作,期限为1年;其间工资中活工资部分扣除,其他工资福利由聘用单位根据未聘人员的工作、学习情况确定。1年内聘用单位应再给未聘人员提供两次竞争上岗机会,仍未被聘用的,给予其3个月的择业流动期。3个月内本人联系有新接收单位的,原聘用单位负责办理有关人事关系转移手续;3个月内未联系新接收单位的,由原聘用单位将其人事档案及有关材料转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并代交一定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的有关费用至找到新的接收单位。

(五)未聘人员中,凡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原则上由单位妥善安置,安排适当工作,工资福利由单位根据本人情况确定,待到达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日常工作,符合病退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病退。

(六)未聘人员中,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医务鉴定部门确定部分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七)未聘人员联系有新接收单位或申请辞职的,原单位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十、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

(一)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违反合同,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受聘人员在聘期内由聘用单位出资学习、培训、进修的,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个人提出解除合同或拒聘,由受聘人员对聘用单位进行补偿,补偿费用按学习、培训、进修后每工作满一年,减少20%培训费的办法计算。

(三)聘用双方因履行合同引起的争议,应先由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

(一)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检查、落实聘用合同制的执行,对违反国家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

(二)本试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教委直属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试行意见》同时废止。

(三)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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