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鹤壁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鹤壁市教育局委员会文号:鹤教党〔2008〕12号
颁布日期:2008-06-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中共鹤壁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教党〔2008〕12号

市直各学校党支部(党总支),机关党总支、各科室: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办法(试行)》已经局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鹤壁市教育局委员会

2008年6月11日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市教育局党委管理的担任科级(含副科级,下同)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和市直各学校校级(含副校级,下同)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以下统称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函询是党组织针对群众反映、上级组织转来、平时工作中掌握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询问。

第四条函询要写明需要了解的主要问题,并要求函询对象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五条函询时不得将反映问题的检举、控告信件等材料转给函询对象。

第六条函询对象收到函询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函询的内容和要求,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第七条函询机关收到函询对象书面回复后,应及时对回复情况进行研究。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八条函询对象对函询拒不回复,或在回复中欺骗组织、隐瞒事实真相的,函询机关应视情况对函询对象进行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第九条函询对象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函询机关留存。

第十一条有关人员对函询内容要保密。

第十二条对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市直学校党支部(党总支)对自己管理的党员干部进行函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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