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福建省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7-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中共宁德市委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若干意见

宁市委〔2004〕40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东侨、赛岐经济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新时期新阶段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央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是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方向,对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抵御市场风险,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在我市农村,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萌芽和初始状态,普遍存在农产品销售难、质量偏低、加工滞后、科技推广难等问题,成为影响我市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业产业化进程的一大制约因素。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作为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推动我市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方针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着眼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按照我市建设绿色食品生产供应基地的发展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争取在3-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龙头企业+中介组织,中介组织带农户,科技市场服务一体化”等有效的组织经营形式,从而形成稳定的产销关系。

2、基本原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是农业劳动者的联合与合作,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实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利返还”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会)员大会或社(会)员代表大会,社(会)员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其组建形式、经营内容、是否交纳股金、会费等都应由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只要有民主制定的章程,以为农民服务为宗旨,有利于产销衔接和农民增收,均可视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农产品行业协会,并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3、工作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发展、逐步规范”的方针,从实际出发,按市场经济规律和农民意愿办事。可以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由种养大户牵头组建;可以围绕农产品销售渠道,由专业市场或贩销大户牵头组建;也可以围绕农产品加工,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当前重点抓好水产、食用菌、茶叶、水果、蔬菜产业的购销、加工、储藏、运输等各种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使农民的生产经营更加广泛地与市场接轨。

三、实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优惠政策

1、简化登记注册手续。符合社团登记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到民政部门登记时,民政部门应在资金和人员上放宽限度、降低门槛;经营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取得主体资格,税务部门给予办理税务登记。

2、实施税收支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范围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为农业生产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其技术服务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3、加大农业发展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从事的农业开发项目、科技推广项目、农产品基地建设项目等,在符合国家项目政策的前提下,经论证筛选后,可优先纳入政府农业开发和科技开发等各有关项目计划,给予重点扶持。各县(市、区)农、林、牧、渔以及农产品加工重点工程项目,要优先安排符合项目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承担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所办企业,形成一定规模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符合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的农产品行业协会,可以享受《宁德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意见》的优惠政策。

4、加大农村信贷支持。各级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在进行信贷评估调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具备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可以用其房屋、资产设备、土地使用权和林权等作贷款抵押。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成员贷款,可根据项目用途与实际需要,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面向农户的小额贷款,要优先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社(会)员的需要。要千方百计拓宽融资渠道,通过试点尽快在各县(市、区)普遍建立起面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信用担保机构。

5、实行土地承包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从事农村荒山、荒坡、荒地、滩涂等资源的承包开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投资“四荒”资源开发,享受国家有关投资支持方面的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通过拍卖、承包等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和作贷款抵押。在其土地有偿使用期内,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收回或侵占。

四、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1、依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财产,不得干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正常经营活动。对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坚决制止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进行摊派,有关方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提供生产、技术、信息、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互惠互利,不得强行收取服务费。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对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缔,对必须保留的项目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凡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一切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五、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

1、积极引导并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综改办、农办、供销社、科协、民政局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管理,促进规范化。要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组建的基本条件,一是要有明确的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应以农民出资为主,允许其他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其他经济组织参股经营;二是有具体生产经营项目和合作内容;三是有规范合法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四是有固定的场所和一定的资金;五是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2、建立协调机制,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为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工作的指导,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市政府定期召集市综改办、组织部、农办、农业局、民政局、供销社、科协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发展的具体事宜。联席会议日常事务由市综改办承担。县(市、区)可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3、着力抓好典型示范。各县(市、区)综改办、农办、供销社及有关部门都要本着产业有特色、发展有潜力、组织有活力的指导原则,在已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认真筛选一批像福鼎秦屿蔬菜协会那样的典型作为示范,进行重点扶持,引导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快速健康发展。在产业上,要把市场化、商品化较高的茶叶、食用菌、水产养殖等作为发展的重点;在经营环节上,要把合作加工、合作购销作为重点;在区域发展上,要把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乡镇作为重点。要按照总体抓发展、典型抓规范的要求,积极引导典型示范单位按照合作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利益连结机制、积累分配机制、民主管理机制等各项规章制度,为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提供经验。

4、各级农业部门要重点围绕茶叶、水产、食用菌、果蔬等特色产业,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按照市场要求和产业化经营的思路,大力发展订单农业,实施标准化生产,努力培育名牌产品。要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与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相关农业项目开发、科技项目开发结合起来,不断壮大合作组织的经济技术实力。

5、各级供销合作社,特别是乡、镇供销社,要进一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各级供销社要充分发挥网点、设施、经营渠道等优势,通过积极组织、牵头领办、参股联办和提供服务等形式,在坚持入社自愿、互利互惠、民主管理、风险共担原则的基础上,把农村生产、加工、经营大户和经纪人以及广大农民组织起来,组建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村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和优化组合,增强农村经济活力;要围绕传统主营业务、当地特色农业和主导产品,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批发市场及经营服务网络,广泛联合生产、加工、销售等各方面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组建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帮助协会会员开拓市场,扩大农产品销售。

6、各级科协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乡、村农村型技术协会。科协部门要进一步发挥科技引导、示范和推动作用,协助做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重点围绕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品种,大力发展科技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协会。水利、海洋渔业、乡镇企业、农机等有关部门,也要紧密结合部门和行业特点做好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协会建设工作。

7、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与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密切结合起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比较充分的地方,要积极引导拓展联合,发育发展区域性的产销联合会或农产品行业协会。当前,要重点围绕水产、食用菌、茶叶、果蔬等支柱产业,选择水产、食用菌、茶叶等有较大影响的优势农产品,进行农产品行业协会试点。

8、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与党的组织建设结合起来。要本着协会延伸到哪里,党组织就建到哪里的工作方针,对于那些规模较大、会员较多、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及时建立行业支部,积极开展党的活动,不断扩大党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对于那些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依托村党支部,以农户为基础,以产业为依托,以富民为目的,大力推广支部加协会做法,使党组织在经济建设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得到更好发挥。既要坚持行业协会“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又要发挥党组织的组织优势和政治优势,通过示范引导、提供服务、说服教育的工作方法,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收入增加,使支部与协会、协会与农户相互结合、良性互动。要充分发挥党员在行业协会中的骨干带头作用,通过引导党员建立服务网点、开展帮带活动等形式,把党员的先进性与带领广大群众致富有机结合起来,使党员在服务过程中体现先进性。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中共宁德市委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04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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