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
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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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7-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阳发〔2004〕19号)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境外资金、市外资金和民间资金,推动我市加快发展、跨越发展、协调发展,与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市第四次党代会和市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奋斗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我市加快发展的战略举措来抓
1、增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扩大招商引资,加大投入,是我市当前加快发展步伐的根本性措施。要把我市建成工业新城、生态绿城、旅游美城、文化名城,建成现代化海滨城市,必须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高招商引资实效,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不断注入新的动力。当前,世界经济调整加快,外资流进中国加速,面对省内外剧烈的招商引资竞争,我们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抢抓机遇,降低“门槛”,优化服务,把阳江建成“服务优、诚信好、成本低、回报高”的投资热土,努力开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新局面。
2、明确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以加快发展、跨越发展、协调发展为主题,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使招商引资工作与我市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
3、招商引资的目标和任务。大力引进一批上规模、上档次、成长性好、外向度高的大项目。积极引进外来资金、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吸纳外来资本参与我市资源开发和利用,进一步提高外资对我市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从2004年起,吸引外资、市外和民间投资每年要比上年增长20%以上。各县(市、区)要根据市的目标和任务,确定自己的目标和任务。
二、创新方式,提高招商引资实效
4、积极有效地引进来。把招商引资重点放在珠三角地区、长三角地区和香港、澳门、台湾等经济发达地区及日、韩、欧、美等国家,主动出击,有针对性地加强与这些地方有关商会和组织的联系,诚邀他们到我市考察、参加会展活动,创造条件吸引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和国内著名大型企业到阳江投资,设立研发机构、制造基地,积极主动地承接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
5、积极有效地走出去。主动走出去,到港澳台、新马泰、日韩、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到国内发达地区招商。大力开展园区招商、专题招商、派员驻点招商、企业定项招商、贵宾委托招商、中介流动招商等灵活多样的招商引资活动,提高招商引资效果。
6、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资料库。筛选一批适时、有吸引力的好项目、大项目,建立一个高质量的项目库,有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地开展各项招商引资活动。加快建立重要客商数据库,认真整理客商资料,包括已经接触过的重要客商和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国内外一些大企业、大财团的资料。在此基础上,加强与这些重要招商对象的交流,搞好跟踪联系。
7、坚持全市招商引资“一盘棋”。为整合资源,提高招商引资效益,促进项目早落实、早建设、早投产,实行“三优先一统筹”的原则。“三优先”就是对落实资金、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投资额大、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土地使用效率高、厂房建设为二层以上的项目实行优先安排用地。“一统筹”就是为打破市内行政区域界限,共享市的公共设施,统配土地资源。各县(市、区)招商引资的项目,可以在市的开发区统筹考虑项目布点,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进行异地建设。按“谁招商,谁受益”的原则,对落户市直开发区的项目,产值计入县(市、区),税收按6:4的比例由市与县(市、区)分成。
8、落实招商引资奖励机制。经市政府审定,对成功引进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者,在引进项目正式投产后,按照企业投产后一年内应交纳的地方税收总额的10%给予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在上述的基础上再增加2%给予奖励。以调动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全社会人人参与招商引资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环境建设,努力营造和商、亲商、安商环境
(一)继续完善招商引资硬环境。
9、加快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阳茂高速公路尽早建成通车,阳江港至云浮高速公路早立项、早开工、早建成,完善阳江港的配套功能,形成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铁路、港口等互相交错的现代化交通运输体系;加快城乡电网改造,确保供电充裕、安全、可靠;继续完善口岸设施建设,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质的设施和服务。
10、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实施国家信息化工程计划,大力发展通信事业;以宽带传输和交换为重点,建设宽带高速因特网。积极推进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电子教育、电子金融、电子社区的“5-e”工程,推动信息网络化进程和信息技术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加快实现国民经济社会信息化。
11、加快城市建设。以建设现代化海滨城市为目标,按照规划科学、配套完善、生态环境优良、人居环境优雅的要求,加强城市道路、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环保、消防等设施建设,建设文化名城,积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文明城市,为投资者提供优越的生产经营和生活环境。
12、加快工业园区载体建设。按照“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致力于高新技术”的发展方针,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努力搞好工业园区的建设,同步实施园区内道路、给排水、供电、通信、信息、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建立高效精干的园区管理机构,加强统一协调和管理。工业园区应努力建立完善投资者和企业员工的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安全、文明小区。
(二)大力改善投资软环境。
13、加强投资服务管理中心的协调力度。
(1)强化“三个一”的快速办事通道,即“一站式”办公,一个窗口“收费”、“一条龙”服务。简化办事程序,规范业务操作规程,提供便捷服务,做到项目咨询、金融服务咨询、立项、审计、登记、发证、企业各项年审事项等全部在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受理办妥。进入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窗口”的单位必须做到“五个落实”,即落实办事人员、落实单轨运作、落实办事程序、落实承诺时间、落实办公条件。
(2)强化运作原则。进入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的运作必须严格执行五条原则:一是赋予事权原则。设置“窗口”单位要书面授予“窗口”组长(“窗口”组长由各单位任命)独立依法行使审批权,重大事项或控制事项可由“窗口”人员带回本单位按程序审批,但须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内审批完毕,拿回“窗口”交给客户。二是单轨运作原则。凡“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和涉及到的各项规费,不得在原单位受理和收费。三是实行告知承诺,同步审批原则。对办理投资项目过程中涉及的环保、消防、卫生、工商等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牵头召集,采取联合查看现场,联合审批,同步办理。四是特事特办的原则。特别重要的项目主要申请材料基本具备,由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通知有关“窗口”采取先出批准件、证照,后补办手续的措施办理。补办手续按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制度要求执行。五是高效廉洁原则。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运作必须做到廉政勤政,便民、利民、为民。
(3)赋予各级投资服务管理中心的组织、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对各单位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实行派出单位和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双重管理,“窗口”业务工作由派出单位管理,“窗口”办事规范由投资服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各“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由派出单位会同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共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干部奖惩任用的主要参考依据。
(4)建立办事窗口办事结果通报制度。坚持每月通报一次派驻投资服务管理中心(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办事结果,对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办事态度低劣、效率低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两次的单位,取消其一把手当年评选各项先进的资格,并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定为不称职;对一年内被通报批评三次的单位,其一把手要引咎辞职。
(5)强化“窗口”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强化亲商、重商观念,善待投资者,积极主动为投资者搞好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文明用语,热情服务,坚决杜绝“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建立投资服务“绿色通道”,对涉及企业登记注册、征地、立项、开立银行帐户、报建、租用厂房以及供水、原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人员出境等,坚持马上办和特事特办原则,一般事项直接办,特殊事项承诺办,重大事项联合办,上报事项紧跟办,形成“手续从简、办事从快、服务从优”的办事作风;对新办的项目要主动跟踪,做好服务。
14、建立政策咨询制度。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牵头召集有关部门提前介入,指导企业完善有关手续。
15、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除国家和省规定的以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审批或核准项目。加快审批制向登记备案制转变,可以登记备案的改为备案制,可以进行联合审批的实行联合审批,尽量简化审批手续和办事环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要试行“工商受理并联审批制”,即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申请人把有关申请材料交给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在5-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基本登记内容转告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在限定时间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逾期不作出答复的,工商部门视为同意,并发出批准文件。申请人收到批准文件后,必须在企业投产前报请有关前置审批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在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后才能正式生产。涉及特殊行业(如易燃、易爆、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的新办企业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按国家对环保、消防等的有关要求,由环保、消防等部门审批后方能核发营业执照。
为外商提供全程式、全方位的专业化服务,促进招商引资向规范化、效益型转变,大力推进专业化、信息化招商,建立全市统一的招商网站。要主动适应国际大财团、跨国公司的投资需要,全面提升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建筑设计、咨询、金融、保险等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外商投资提供规范的中介服务。
16、减轻外商投资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继续清理现有各类收费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最低标准收取。设立收费明白卡,企业按卡交费。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公开收费内容和标准,简化收费方式,增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透明度。各级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坚决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检查为名对企业进行“吃、拿、卡、要”的违纪行为;对企业反映大、作风恶劣的工作人员,要坚决调离岗位;对以权谋私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超范围收费和以保证金、抵押金方式变相收费等行为,要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从严查处。要统一社会保险费率执行标准,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
加强和完善对水、电、燃料等公用事业价格和土地有偿使用的管理。推行公用事业价格听证制度,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合理制定水、电、燃料等价格。加强对电力、供水、煤气、消防工程等在建设过程中的价格管理,防止垄断工程服务、强制提供商品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规范安装维修收费行为。对高新技术项目的建设用地,属于新取得土地的,除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和应上缴中央部分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外,可免征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属于使用原有划拨土地的,可继续保留划拨土地性质。
17、推进口岸改革,提高通关效率。外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口岸运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加快推进“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尽快实现外经贸、海关、税务、外汇管理、工商等部门联网,加快口岸基础设施和查验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口岸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快推行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模式,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实现外经贸、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有效监管。加快实施以电子报检、电子签证、电子转单为主要内容的“三电”工程。推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简化验放手续。强化进出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检疫卫生注册制度,采用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在线申请。积极开展质量、环保等国际认证,帮助企业打破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帮助企业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
18、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改进外汇服务办法。大力推进金税工程,加快税务与海关、外汇管理和银行等部门的联网,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强化监管,提高效率。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积极推进网上核销,方便企业,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满足企业真实性用汇需要。
19、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机制与投资环境监测评估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涉外投诉处理机制,加大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力度。市成立了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并已运作,要进一步完善机制,充实力量,履行职能,树立权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切实有效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案件。
建立阳江投资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定期评估阳江投资环境状况,推动投资环境的改善。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测评估投资环境。各地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要定期调查和向政府职能部门反馈投资环境中存在问题,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调解和咨询服务。
20、加强文明法制建设。大力整治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走私贩私、欺行霸市、偷税漏税、逃汇骗汇、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大社会信用建设力度,营造诚信为本的社会氛围,打造“诚信阳江”。建立和完善治安防控体系,严厉打击各种犯罪,切实加强城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营造安全、文明、法制的投资环境,建设“平安阳江”。
21、加强宣传,提高阳江知名度。加大对阳江投资环境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国际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提高知名度,树立阳江良好的对外开放形象。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损害我市投资环境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四、加强领导,保障招商引资健康发展
22、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市招商引资工作办公室的组成人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市监察局、市外经贸局、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高新区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相关小组开展工作。各县(市、区)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招商引资工作。
23、实行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制。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一把手要对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工作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把任务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科室)和责任人,每个行业的主管部门每年要新规划10个以上本行业的招商引资新项目,纳入招商引资项目库。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领导负责,人人参与,确保任务的完成。
24、认真落实奖惩措施。各级政府要按照每年的目标任务的要求,对各地各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并把它作为有关领导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完成任务较好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及其责任人,不得年度评优和给予直接相关的奖励,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OO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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