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9-0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颁发《中山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1999]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

中山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抗

灾能力,促进和保护全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

展,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

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

业。为确保水利建设资金的来源,根据国家规定,建

立中山市水利建设基金。

第三条市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专项资

金,资金来源:

(一)从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

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

附加)项目包括:手扶拖拉机及摩托车养路费、车辆

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

驶员培训费、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

管理费。

市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包括下级上

缴部分。

公路运输管理费从本市分成收入部分中征收水利

建设基金。

对车辆通行费只征收属于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收

取的通行费。

国家对上述基金及收费项目实行“费改税”或作

其他调整的,从其规定。

(二)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用于防洪

建设。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

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新建防洪、排

涝、灌溉、江海堤围、水文设施建设以及“三防”通

讯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原有

的水利工程安全达标建设;河流规划、治理;水土流

失防治工程建设;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利工程的维

护;“三防”抢险、灾后收复水利设施;其他经市人民

政府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水利建设基金在省有关划转办法出台前

按下列办法划转:

(一)市财政局设立市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缴纳项目的单位或部门,

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天内将上季度应缴的水利建设

基金足额缴入市水利建设基金专户,或者由市财政局

直接从有关政府基金帐户划转入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

由市财政局直接划转入水利建设基金专户。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用于水

利工程建设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划入水利建设基金专

户。

第六条市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

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具体管理办法,由

市财政局、计委、水利局根据省粤财预[1998]29号文

制定)。

每年9月份由市水利局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和水利

设施维护的实际需要编制下一年度水利建设基金使用

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拨付资金,水利建设基

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对经济效益显著的水利工程项目安排的水利建设基

金,可实行有偿滚动使用,由用款单位报市水利局、

市财政局办理有偿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市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

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市水利局应在每年年终前编

制水利建设基金收支决算表,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市财政、水利、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

建设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须自觉依

照本办法规定项目按期足额缴交水利建设基金。严禁

截留、挤占和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第九条征集水利建设基金后,各级人民政府不

得减少水利建设资金的投入。

第十条属于镇区投资兴建的路(桥)收费,按

本办法规定征收,先入市水利建设基金专户,再全额

返还镇区用于水利建设。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到

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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