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11-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周政[2003]86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规划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市政府:

为加快我市城市市政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豫发[2003]9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2003年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豫财综[2003]27号)精神,参考周边城市建设做法,现就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办公用房及工业厂房25元/平方米,商业用房35元/平方米。

二、凡引进外资项目、与外资联营项目及符合市政府招商政策规定的项目,可按照市政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50%收取。

三、由开发公司成片统一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配套设施齐全的,可按收取标准的50%收取。

四、教学科研设施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

五、对工业项目确需减免市政设施配套费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统一审批。

六、市政设施配套费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集中用于城市的各项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七、市政设施配套费按规定缴纳后,规划部门凭财政部门开据的收款凭证(免交或减交的凭批准手续)方可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上述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执行。

周口市规划管理局周口市财政局周口市物价局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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