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汕头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汕府办〔2006〕42号

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汕头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汕头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复函》(粤建房函〔2006〕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汕头市调整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的复函

粤建房函〔2006〕29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

送来《关于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问题的请示》(汕府[2005]135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不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缴存比例,并按程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二、请你市根据市财政经济状况,对市财政核拨、核补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确定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报市住房公积金委员会批准执行。

三、根据省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规定:“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倍。职工月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超过以上限额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和政府规定的缴比例执行。”请你市按照以上规定补充完善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方案。

广东省建设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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