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工业委关于潮州市组团参加2001年广东—黑龙江经济贸易合作洽谈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1-04-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潮府办[2001]20号

转发市工业委关于潮州市组团参加2001年广东—黑龙江经济贸易合作洽谈会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工业委关于《潮州市组团参加2001年广东—黑龙江经济贸易合作洽谈会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抓紧认真按照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一年四月三十日

潮州市组团参加2001年广东—黑龙江

经济贸易合作洽谈会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举办2001年广东—黑龙江经济贸易合作洽谈会的通知》(粤办明电[2001]74号)和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2001年广东—黑龙江经济贸易合作洽谈会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经贸运行[2001]345号),省政府定于今年6月13日至18日在哈尔滨与黑龙江省联合主办2001年广东—黑龙江经济贸易合作洽谈会,届时我市将组团参加。这次洽谈会时间紧,任务重,为做好筹备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潮州市代表团领导机构,其组成人员如下:

团长:曾澄楠(副市长)

副团长:苏仰钦(市政府副秘书长)、詹炳丰(市工业委主任)

成员:郭振发(市工业委)、吴潮辉(市开发区)、郑璧生(市财办)、吴宋金(潮安县政府)、黄东明(饶平县政府)、辜广生(湘桥区政府)、林跃(枫溪区管委会)。

代表团下设办公室,由郭振发兼任办公室主任,詹昭重(市工业委)任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市工业委抽调,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委生产科,联系电话2225512。

二、会议时间、地点

举办时间:2001年6月13日至18日(共六天)

布展时间:6月10日至12日。

地点:哈尔滨市黑龙江国际博览中心(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0号)

三、参展产品

以广东名优特产品为主,以与黑龙江暨东北三省、俄罗斯、东北亚、中东欧国家互补性强的产品为主导。特别要突出家电、食品、饮料、轻工、纺织、医药、日用百货、陶瓷、卫生洁具、小家电等一些轻型加工行业的产品。参展产品既体现我市的高新产品,又体现我市的特色产品,并可在展示会期间销售。

四、布展要求

这次省政府在哈尔滨举办2001年广东—黑龙江经济贸易合作洽谈会,省组委会安排我市36个展位,具体分配如下:市直6个,潮安县16个,饶平县4个,湘桥区4个,枫溪区6个。

为了展示潮州市的整体形象,由各参展企业提供有关资料,代表团统一布展,各企业的参展产品由企业自行安排。

五、合作原则

(一)市场的原则。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不搞行政命令。

(二)互补的原则。在取长补短的基础上发挥合作双方的优势,相互促进,以期达到1+1>2的聚合效应。

(三)互利的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开展各种形式合作,力争每项合作都能产生“双赢”的效果。

(四)规范的原则。在规范中展开合作,坚持依法办事。

六、合作的内容

(一)资源型合作。充分利用黑龙江及俄罗斯远东地区在农业、林业、绿色食品、中药及市场等的优势,加大资源的合作开发和综合利用的力度。

(二)生产型合作。充分利用两省企业在品牌、资金、技术、管理和开发市场的优势,开展合作生产、加工等,推动两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

(三)资产型合作。充分利用双方优势,联手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

(四)科技型合作。充分利用黑龙江省方面和俄罗斯、日本、韩国等的技术创新、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以及人才密集优势,提高我市传统产业升级。

(五)贸易型合作。充分利用黑龙江省的资源优势,建立长期的供销关系,并联手开拓远东、日本、韩国及东欧市场。

七、展示会活动费用

(一)代表团决定每个展位的展位费及统一布展费共6800元,各县、区工业局应于5月25日前收齐后集中上缴市工业委,以便上缴省经贸委。

(二)参展人员由大会统一安排住宿,食宿费自理。各县、区参会人员应于5月28日前报市工业委,以便安排住宿。

八、展品运输

参展货物统一安排运输,货物集中时间为5月25日,地点在市现代设计公司(市环城西路126号)。

原则按单位货物立方数计算,每摊位预收运费1200元。各参展单位应于5月25日前上报市工业委,并在展品外包装箱贴上标签。

九、票务及其他

(一)参会企业至少有1人于6月10前到达哈尔滨,其他人员于12日前到达哈尔滨。需要办公室协助购机票的人员应于5月25日前报市工业委生产科。

(二)各县、区应将参会企业名单于5月15日前报市工业委。各县、区工业局把各企业的合作项目和贸易签约项目落实后上报市工业委,并填妥各有关表格。

(三)参展企业有可能带翻译人员参会(俄、英、日),如需要这类人才,请及时报市工业委,以便协助解决。

潮州市工业委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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