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全市普教系统中小学校试行合同聘任制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全市普教系统中小学校试行合同聘任制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1-09-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潮府办[2001]42号
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全市普教系统中小学校试行合同聘任制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全市普教系统中小学校试行合同聘任制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向市教育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全市普教系统中小学校
试行合同聘任制的意见
(潮州市教育局)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普教系统中小学校人事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双向选择、择优上岗的用人制度,维护用人单位和教师的合法权益,强化依法治校,增强办学活力,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普教系统中逐步试行合同聘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对象
实施合同聘任制的范围为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中小学校、电大、职中、幼儿园等教育事业单位(下称聘任单位);对象为拟与聘任单位建立聘用关系的教学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含原教师编制,现从事非教学工作的其他人员,下称教师),包括聘任单位原有的全部教师和新聘用教师。
聘任单位现在编职工的使用管理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聘用手续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试行合同聘任制的原则和方法
(一)根据循序渐进、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用的原则,逐步推行合同聘任制。
(二)校长的聘任,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提出任职资格和条件,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经择优录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审查任命,与办学单位签订责任书及聘任合同,服从任命机关和办学单位的领导,接受上级机关和教师的监督。
(三)副校长和学校中层干部,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提出任职资格和条件,实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经择优录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任命后,与聘任单位签订聘任合同。
其他教师经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后,与聘任单位签订聘任合同。
(四)经上级任命或选举产生的学校专职党总支(支部)书记、专职工会主席和专职共青团书记,如任职期满后不再担任原职务,需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按本意见签订聘任合同。
(五)实行教师合同聘任制原则上以镇(街道)为单位,落聘人员不得超过本镇(街道)在编在职教师总数的5%。
教师在规定或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自由流动。教师因应聘须跨县级以上区域流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人事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试行合同聘任制前,各级学校应根据本校实际做好定岗、定编、定员工作。为保证本次教师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从每个学校提留少量的机动编制,统筹用于安排离岗培训教师。
(六)由点到面,逐步推行合同聘任制。2001年起各县(区)、市教育局选择不同类型的学校作为试点,试行合同聘任制,并视试点情况逐步推行。
三、聘任合同的签订
(一)聘任合同签订双方依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双向选择的原则,通过签订聘任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聘任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
(二)聘任单位聘任教师,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和科学定员、择优录用、合理流动的原则进行。
(三)聘任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聘任期限;
2、工作内容、目标及责任;
3、工作条件和劳动保障;
4、工作报酬;
5、工作纪律;
6、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合同的责任;
8、聘期届满的续聘优先约定。
聘任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约定其他内容。
(四)聘任期限:
1、聘任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完成特定工作3种。
2、聘任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教龄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的男教师(年满45周岁的女教师),本人申请,原工作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聘任单位与教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应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方能生效。
3、聘任期限届满的约定,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时间。
(五)现在编在职教师按本意见重新与聘任单位签订聘任合同。
(六)教师不愿与聘任单位签订聘任合同的,原工作单位应给其不多于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满后未签订聘任合同的,原工作关系自行终止,并视为当事人自动辞职,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七)初次受聘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其聘任合同应约定在规定的服务期内,不得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或跨行业流动。
(八)聘任合同一式4份,聘任单位1份,受聘人1份,教育行政部门1份,人事部门1份。
四、聘任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一)聘任合同依法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必须继续履行。
(二)聘任期满或者符合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时,聘任合同自行终止。在聘任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任合同。
(三)经聘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任合同可以解除。
(四)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
1、在试用期内经考核,工作表现未符合聘任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5、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聘任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送劳动教养时间超过1年的;
8、连续2年年终考评被评定为不合格或连续3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含3年中有2年基本合格,1年不合格)的;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解除工作关系的情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
1、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愿服从聘任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受聘人未达到工作要求,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达到工作要求的;
3、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任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任合同达成协议的;
4、受聘人员不履行聘任合同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不能终止或解除聘任合同:
1、受聘人患病或受伤,处于医疗期内;
2、女教师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在聘任合同签订时,聘任单位不得因女教师怀孕、产育、哺乳等因素拒聘。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以通知聘任单位解除聘任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聘任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3、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协议。
(九)受聘人要求解除聘任合同,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应在学期结束的30天前通知聘任单位。
五、解除聘任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经聘任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聘任单位解除聘任合同,并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辞退手续的(不包括试用期内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应按受聘人员的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
(二)受聘人员未达到工作要求,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未达到工作要求,由聘任单位解除聘任合同,并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辞退手续的,应按其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
(三)聘任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协议,由聘任单位解除聘任合同,并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辞退手续的,应按受聘人员的工作年限发给经济补偿金。
(四)工作年限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已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人员,其工作年限从重新接受聘任之日起计算。
(五)经济补偿金按1年工龄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方法计算。工龄不足1年的,以1年计。但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基本工资。
经济补偿金按原工资支付渠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基数为受聘人员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
(六)聘任合同履行期间,受聘人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工作单位出资进修培训的,受聘人应按规定赔偿进修培训费用;
2、在规定(约定)服务期内的,按规定(约定)支付赔偿金;
3、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工作单位分配的住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聘任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违约的,应负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八)受聘人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任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而通知用人单位终止聘任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六、原在编教师落聘后的管理
(一)原在编教师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专业不对口且不能从事其他工作或者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等原因未被聘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仍未能上岗的,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离岗培训1年。离岗培训期间,月工资按本人的基本工资发给,基本工资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按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的数额发给。
原所在单位及教育行政部门应视其本人工作表现以及工作需要,积极提供受聘上岗机会。
(二)离岗培训的原在编教师离岗培训期限届满仍未能上岗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解除工作关系,以工龄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按有关规定办妥辞退手续后,其人事行政关系及人事档案挂靠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三)离岗培训的教师连续二次拒绝原所在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应聘机会,视为自动辞职。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特殊情况还可放宽1至2年)且教龄20年以上,因体弱多病等原因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原在编教师;或者教龄满30年以上的男教师、教龄满25年以上的女教师,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县级以上教育、人事部门批准,可办理离岗退养。离岗退养期间的待遇,参照有关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但工资变动及有关社会保险按在职人员执行。
七、组织管理及争议处理
(一)受聘人员的医疗、社保、病假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受聘人员在受聘及离岗培训期间,由聘任单位负责管理。
(三)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60天的作除名处理。原签订的聘任合同终止履行。
(四)各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检查、监督聘任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五)各单位成立由教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组成的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按有关规定进行人事争议调解。
(六)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学校调解小组提出调解申请。经单位调解小组调解后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按协议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再调解或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裁决。
八、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培训骨干队伍,加强宣传工作,使每个教师都能明确实行合同聘任制的目的、意义,引导教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教育事业,开拓进取,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主动配合此项工作的开展。
(一)各单位应成立有办学单位代表、校长及行政管理人员代表、教师代表参加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有关聘任工作。
(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做好落聘人员的档案管理和统筹安排、推荐就业等后续工作。
九、加强监督管理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完善校长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被聘任校长的权责利。
(二)各级人事、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能,加强对聘任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强和完善对各级学校的管理。
十、各县、区,市教育局按本意见制订试点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我市其他部门所属学校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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