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龙岩分行关于2004年我市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龙岩分行关于2004年我市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4-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龙岩分行关于2004年我市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04〕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龙岩分行关于《2004年我市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迅速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对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农业和粮食工作,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保证粮食安全一系列政策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粮食、财政、农发行等有关单位和产粮乡(镇)、村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好事办好。
各县(市、区)政府要迅速召开有关会议对直补工作进行安排,特别要注意充分调动乡镇、村干部的积极性,切实将订单合同尽快签订到户。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尽快把订单计划分解落实到产粮乡(镇)、村,与余粮农户签订订单合同,并向种粮大户倾斜,及时把50%的直接补贴资金和良种补贴资金预付给农民用于购买农资。
在落实订单粮食数量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向种粮大户倾斜,严格实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要及时研究解决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订单粮食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
2004年我市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的实施意见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龙岩分行
(二○○四年四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闽政发明电[2004]8号)和《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印发2004年我省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粮法[2004]7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4年我市各级储备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等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一、各级储备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办法
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农民签订粮食订单。各县(市、区)粮食购销企业按照各级政府粮食储备新增规模、轮换等需要,与当地有余粮的农民签订粮食收购订单。对订单粮食,各级政府在按最低价格水平(早稻为70元/50公斤,中、晚稻另定)或市场收购价基础上,再予以每50公斤4元的直接补贴和1元的良种补贴。政府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按照“谁用粮,谁拿钱”的原则,分别由各级粮食风险基金支出和各级财政承担。
各级财政应于4月20日前,按照订单收购计划数量与补贴标准,分别将直接补贴资金和良种补贴一次性拨付或划到有订单收购任务的县(市、区)财政专户,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与农民签订合同后,当地财政部门按照订单收购合同的数量,先将50%的直接补贴金额(每50公斤2元)和良种补贴资金(每50公斤1元)预付给农民用于购买农资、种子等,在订单粮食上市收购时,财政部门再兑现其余的补贴资金(每50公斤2元)。各地要建立起粮食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的财务公开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政府直接补贴与良种补贴标准以及市场收购价都应挂牌公告,以确保政府补贴全额补到农民手中。
为支持市内粮食产区,保护和调动产区农民种粮积极性,各粮食销区储备订单粮食收购凡本地粮源不足的,应优先在市内粮食产区积极开展订单收购。
与此同时,国有粮食企业要继续按“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随行就市收购我市农民的余粮。
二、落实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的有关事项
(一)订单收购数量及下达方式
根据省市政府批准的2004年省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省市级新增粮食储备规模,以及各县(市、区)可能提供作为省市级储备粮的粮源数量,确定2004年省市县级储备粮(早稻)订单收购指导性计划41664吨(详见附表),原则上早季要完成,早季完成确有困难的须在中、晚季完成。各县(市、区)要在4月底前,将订单粮食收购数量分解落实到本辖区的有关产粮乡镇,并抄送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
(二)订单收购计划落实到户的做法
1、各县(市、区)粮食购销公司按照本县(市、区)分解落实的订单收购品种和数量,与乡(镇)、村密切配合,早稻在今年5月底前,将订单收购品种和数量全部落实到种粮农户,并与种粮农户签订订单收购合同。订单合同一式三份,县(市、区)粮食购销公司、农户、县(市、区)财政部门各执一份。在落实订单粮食合同中,要向种粮大户倾斜。签订订单收购合同的有关费用按每户不超过0.5元由县(市、区)先行垫付,在粮食风险基金中支出。
2、与农户签订的订单收购合同项目主要包括:订单粮食的具体品种、种植面积、订单数量、收购价格、订单直接补贴标准、良种补贴标准、质量要求、售粮期限、双方职责以及违约责任等。各项目必须明确,以确保订单收购粮食数量、质量、补贴款的落实。其中收购价格一栏内容两项包括:(1)最低收购价格明确早稻为70元/50公斤,中、晚稻另定;(2)实际收购价按不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水平随行就市。
3、在签订订单收购合同的同时,发给农民“售粮卡”。“售粮卡”主要内容:一是订单情况记录(包括村别、组别、户主姓名、售粮地点、分品种的种植面积与订单收购数量);二是售粮情况记录(包括时间、品名、数量、经手人)。“售粮卡”可与订单收购合同连在一起,并省略订单情况记录。
4、粮食订单合同签订到户的情况,应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全部实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真正落实到种粮大户或余粮农户,切实做到群众服气和满意。
(三)订单粮食直接补贴标准、水稻良种补贴标准及发放
2004年省市储备订单粮食不分早稻、中稻、晚稻,收购直接补贴每50公斤为4元、水稻良种补贴1元。省市财政按照省市下达的订单粮食收购指导性计划,于4月20日前,将直接补贴资金和水稻良种补贴资金一次性预拨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有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含乡镇财政所,下同)在县(市、区)粮食购销公司与农户签订订单收购合同后,凭订单收购合同,按照订单数量先预付农户3元/每50公斤补贴款,其中:预付收购直接补贴款2元/每50公斤,预付良种补贴款1元/50公斤,并开具补贴款预付凭证(由财政部门制作,一式三份,财政、粮食、农户各执一份)。在收购订单粮食时,县(市、区)财政部门再凭售粮农户的“售粮卡”和订单收购码单,将其余的2元/每50公斤直接补贴款兑现给售粮农户。如乡镇财政所发放补贴款有困难的,也可由县市财政部门委托当地粮食购销企业代为发放。具体由各县(市、区)确定。
(四)市场收购价格的确定
在早稻、中稻、晚稻分别上市前,各县(市、区)粮食购销公司,根据当地粮食收购市场价格行情走势、储备粮质量要求,确定当地订单粮食收购价,并挂牌收购订单粮食。为了减少市场价格波动对收购的影响,收购期限一般掌握在订单粮食品种登场上市后一至两个月内。在收购期限内,市场收购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时,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
(五)订单粮食收购、收购价款筹措及兑现
在粮食上市收购季节,签订订单的农户凭“售粮卡”出售粮食,各收购单位在收购时开具包括存根联、售粮农户联、补贴结算联、财务付款联、上报公司结帐联分开的一式五联的码单,格式内容原则上应包括:计算单位、合同编号(或乡、村、组、户)、入库站仓、品种、数量、等级、价格、货款金额、补贴标准、补贴金额、收货人、付款人、领款人、日期等;并将收购价款付给售粮农民。
各县(市、区)粮食购销公司收购省、市级储备订单粮食所需的资金,由当地农发行依据收购指导性计划数量、价格和收购进度安排供应。
(六)订单收购粮食的销售处理
各县(市、区)粮食购销公司根据省、市下达的省级和市级储备粮订单收购计划收购的粮食,必须优先售给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和市粮食储备直属库,具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双方对价格无法协商一致,各有关县(市、区)粮食购销公司可自行销售已收购的粮食,回收的货款必须用于归还农发行贷款。
三、加强对储备订单粮食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工作的领导和对补贴资金的管理、监督
对储备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是增加农民种粮收入,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保证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粮食、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产粮乡(镇)及村要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储备粮订单粮食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政策,切实把好事办好。必须加强订单粮食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防冒充、顶替订单粮食,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确保补贴资金全部、如实兑现到农户手中。在落实订单粮食收购数量过程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收购订单粮食要防止出现压等压价损害农民利益等现象。要认真研究解决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加以完善,确保顺利进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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