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10-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潮府办〔2004〕72号
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市卫生局联系。
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市卫生局二○○四年九月)
市人民政府: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和省政府《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21号)精神,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通过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集中有限资金解决大病对农民造成的困难,从制度上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和看病难、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全市各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2004年应达到40%以上,2005年达到50%以上,2006年达到60%以上。到2006年,全市普遍建立较为规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筹资原则: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筹资办法。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镇和村集体给予资金扶持,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县一级要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作为合作医疗的补充形式。
(二)保障原则: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受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统筹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区)统一组织实施,统一筹资时间。各县(区)可以暂实行县办镇统筹的形式,创造条件实行县办县统筹的管理形式。
二、组织管理机构
由市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各县、区要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镇要成立管理小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市、县(区)卫生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承办具体工作。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办事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开办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
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信息化管理。
三、筹资标准
合作医疗筹资以年度为周期,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额要达到30元以上(含各级财政和集体扶持资金),农民每人出资10元。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民健康保障的需要,可逐步提高筹资标准。
(一)从2004年起,在省每年拨给我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补助10元的基础上,市、县(区)、镇三级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每年每人补助10元,其中市2元,县(区)和镇各4元。各级财政扶持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下拨。对资金不落实或没有达到市规定标准的,应及时追加预算,要保证全部到位,严禁截留、挪用。
(二)要认真做好农民个人缴费的征收工作,由各县(区)或镇制订统一的缴费标准。农民每年每人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以相应提高缴费标准。有条件的农村经济集体对本地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给予适当扶持,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多渠道筹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提高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和保障能力。
(三)在县(区)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该救助金的资金来源在省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由市及各县(区)财政根据财力适当安排。各级要逐步增加对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的投入,鼓励社会各界用自愿捐助和募捐等形式,多渠道募集合作医疗救助基金。
四、资金支付
合作医疗统筹资金只用于报销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住院费用。合作医疗资金由各县(区)根据当地的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科学合理地分别确定报销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报销限额。报销比例应达到住院总费用的30%。筹资额达到每人30元的,住院费用报销上限一般应定在3000元以上。要确保资金合理利用,量入为出,年度节余资金控制在10%左右。资金节余过多的,要适当提高保障标准。
五、分步实施
各县(区)要集中用2~3年的时间,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大致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制定和完善方案阶段
由各县(区)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对本地区正在实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案,完善各种有关规章制度,培训合作医疗管理人员。本阶段的工作要在2004年11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开始实施阶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在2004年内开始实施。各县(区)要在全面实施前的1—2个月,集中力量进行宣传,发动群众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数应达到规定的覆盖率标准以上。以后每年定期组织发动一次,形成制度。
第三阶段评估阶段
2005年上半年,由各县(区)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和有关标准,对新制度运行情况进行评估,针对存在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四阶段考核验收阶段
各县(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自评合格后,向市申报考核。市在2005年第三季度对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县(区),由市向省申报考核验收。通过省考核的县(区),确认为“农村合作医疗合格县(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领导,把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作为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民心工程”、“德政工程”的一件大事来抓,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社会发展计划。要认真制订本县(区)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落实责任,把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和解决特困群众就医难等工作列入干部综合考评内容。市每年要对各县(区)落实农村合作医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并把它作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进行考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牵头组织工作,农业、民政、财政、审计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发展。
(二)加强宣传,广泛发动。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好处,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的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宣传发动工作中要注意避免简单、粗糙的工作方法,避免任何形式的强迫命令,禁止强迫群众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或要求村干部为农民垫资缴费。
(三)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各地要合理确定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收取标准和报销比例,以收定支,量入为出。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暂由各镇统筹和管理(也可以由县统一管理),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专户储存,独立建帐,由具有上岗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严禁用于放贷、投资。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各镇、村要把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与政务公开结合,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和统计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进一步提高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水平。要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要采取措施,控制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单病种单次医疗费用,加强对医疗机构收费的监控。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医疗服务价格上给予适当优惠。认真做好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的登记和统计工作,每月汇总一次统计资料。
(五)切实解决农村特困群众就医难问题。各县(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要特别注意帮助农村困难群众参加合作医疗,对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户,可使用有关专项资金资助其参加合作医疗。对患重病的困难户,在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报销后仍有较大困难的,可从县一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给予医疗救助;对特别大宗的医疗费用支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救济,并发动社会力量予以帮扶。建立、健全县一级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制度。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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