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阿府办发〔2008〕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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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6-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阿府办发〔2008〕3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方面的积极作用,州政府要求尽快理顺我州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明确职责,规范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协调、透明、高效运转。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尽快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设立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我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我州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履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确定的职责。
根据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请示的批复》(阿编发〔2007〕99号),管委会下设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为管委会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管委会会议筹备、记录、文件起草和决策事项的督办及其他日常工作。
按照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性质及主要职责请示的批复》(阿编发〔2007〕100号),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州政府直属副县级事业机构,负责全州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工作。
管理中心下设直属部和除马尔康县外的12个县设管理部,为管理中心的正科级办事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马尔康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业务并入管理中心直属部管理。
各县人民政府和州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抓紧做好各项工作,尽快理顺我州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管理中心(包括下设的直属部、各县管理部)的人员、经费实行统一管理。
(一)人员。管理中心所需工作人员在编制内按人事调配程序由州人事局调入或按《阿坝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阿府发〔2006〕16号)面向社会考聘。各县管理部主任由管理中心按规定考核任免,送州人事局备案。
(二)经费。管理中心各县管理部所需的办公场所由各县人民政府提供,现用的办公设施设备等资产划拨管理中心管理部使用。全州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县完成资产移交和工作交接后,管理中心各县管理部经费收支预算纳入州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限时完成交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
全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和资产交接分为“清理、审计、处理、移交”四个环节,分步骤实施,限时完成。
(一)清理。各县人民政府(汶川、理县、茂县根据实际情况可暂缓)要责成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对住房公积金的现有情况的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资金安全。对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要重点清查,分清责任,严厉查处。
资产清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个人明细账是否相符等;住房公积金存款是否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业务;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是否真实、准确,与开户银行的账目余额是否相符,未达账项是否真实等;往来款项、计提项目列账是否合规、真实、准确,有关手续是否齐全,对账是否相符;待分配增值收益的数额是否真实、准确,各县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始后财政匹配资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所欠资金余额是否准确。
与此同时,要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各县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财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理,各县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所使用的办公设施设备等资产全部划归管理中心。
(二)审计。各县人民政府(汶川、理县、茂县根据各县实际情况确定)要责成审计部门,在今年7月底完成对资产清理结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审计,审计后逐一登记资产、负债,统一造册。州审计局负责指导、监督。
(三)处理。各县人民政府要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分清责任,按政策规定在移交前处理完毕。对发生的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要依法追回被挪用的资金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末按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阿府发〔2004〕30号)要求实施住房公积金的县,要在移交时安排补足住房公积金。州监察局负责指导、监督。
(四)移交。各县(汶川、理县、茂县根据各县实际情况确定)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产和负债,经当地各县人民政府和管理中心双方签字确认后移交管理中心,移交工作必须在今年8月底完成,按规定转入管理中心相应专户内。州、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做好对移交工作的监督。
三、切实加强监管,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
要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监管〔2004〕34号),全面落实各项监管任务。
(一)进一步发挥部门监管职能。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预决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规定,向州财政局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严格执行预算批复。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应当充分征询、听取财政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作为管委会的成员,要充分履行好参与决策、实施监管的职责。州、县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审计监督的职责,全面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的审计。
(二)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社会监督形式,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社会监督机制。管理中心要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建立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的制度。通过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定期向职工发放对帐单、建立住房公积金信息查询系统等方式,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三)进一步强化金融系统的监管。加强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经办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管理中心应在管委会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金融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经办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对经办银行的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经办银行对管理中心违规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挤占和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管委会反映。对不能抵制、制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发放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的经办银行,管委会可取消其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的资格。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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