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政办发〔2008〕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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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1-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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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安政办发〔2008〕107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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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决定》
和《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为了切实做好招
商引资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招商引资项目。指市域外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在我市
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投资方向的生产
性、经营性及城市建设项目,包括股权受让、承包、兼并、租赁、
收购企业的投资项目,以及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市的新增投资部分
和新项目。
第二条考核依据和对象。以市委办市政府办每年下达的招
商引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为依据。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县区
和市直部门为考核对象。
第三条考核原则。招商引资重点考核项目开工,同时考核
到位资金,以开工为前提,不开工,不得分。招商引资指标考核
以目标责任制分值为基数,按完成程度计分。对县区的考核以开
工项目到位资金(含续建)和重大产业项目到位资金为主,对市
直部门以完成招商引资总额到位情况为主进行考核认定。
第四条考核申报。县区和市直部门每月25日前按市招商局
要求填报招商引资统计信息,实行月通报,年终考核认定。于年
度末月25日前向市招商局申报当年招商引资考核认定自查报告,
并附有关认定依据材料。
第五条考核认定。采取查阅资料和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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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认定。查阅资料包括:确定引荐单位的证明材料;按项目核准
或备案办法规定提供的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文件”或“投
资项目备案确认书”;签约项目合同书;投资企业经营执照或自然
人身份证明;注册公司工商执照、公司章程;按项目建设进度提
供完成投资额证明。涉及新征土地的,还需提供土地征用的相关
证明文件。涉及租用土地的或农业开发项目,需提供土地流转协
议。其他能够证明项目开工或资金到位情况的文件材料。实地察
看主要考察项目开工及形象进度等情况。
第六条统计限定。跨年度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分年度考核,
完成投资额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计算。一个项目原则只能认定
一个引荐单位,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引进的重大项目,引资数额按
双方或几方引资分配协议认定统计。
第七条考核机构。由市招商局负责,牵头招商引资考核认
定工作,市发改委、监察局、统计局和市政府督查室参加。考核
结果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
第八条考核程序。采取自查、考核、评比相结合进行。
自查:年底考评对象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自查,并
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招商局。
考核:市考核组对列入考评的单位和县区采取座谈、查验资
料、实地踏看等形式,对考核对象上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全面
考核。
评比。考核工作结束后,由考核组形成年度考核结果,报市
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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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考核纪律。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考核
指标认定部门,都要实事求是地报告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对
弄虚作假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不负责任造成测算和认定不
实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条附则。鉴于政府机关不具备生产经营性合同民事主
体地位或不是项目承接主体,其引进的招商项目除与客商签订服
务合同外,需由投资主体出具“引荐项目确认书”,作为引进项目
证明。
主题词:招商引资△考核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新闻单位。
中、省驻安各单位。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1月4日印发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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