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文号:巴府发〔2011〕9号
颁布日期:2011-04-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巴府发〔20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促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活跃农村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三化”联动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0]20号)为加快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是指导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政策依据,为更好的落实文件精神,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一)加快农资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市场主渠道作用,以市、县(区)农资公司为龙头,整合农资网络资源,通过联合、合作、加盟等形式在各乡镇发展农资连锁店,为农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放心农资”。各级政府要建立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淡储旺供储备制度,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政府性商业储备、救灾储备任务和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农资商品经营和技术服务,加大庄稼医生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庄稼医生职业资格认证。

(二)加快农副产品流通网络建设。整合供销合作社系统现有农副产品流通、加工、仓储、运输资源,加快建设供销合作社物流配送中心,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的农产品物流企业。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龙头企业,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方式,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加强农超对接,推动供销合作社企业、批发市场和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构建多元、长效、便捷、稳定的产销对接新模式,搞活农产品流通,切实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三)加快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服务网络建设。培育壮大供销合作社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采取总经销、总代理、特许经营、集中采购等多种方式,建设以市、县城区为中心,乡镇为骨干,村为基础的连锁经营网络。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和经营网点依法从事家电、图书、药品、食盐、烟花爆竹等连锁经营业务。

(四)加快城乡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快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建设,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五)加快烟花爆竹经营网络体系建设。支持改造重组供销合作社烟花爆竹经营业务,加快构建市、县(区)连锁经营管理体系。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发挥供销合作社的独特作用,强化为农服务功能

(六)强化供销合作社引领和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社能力。结合供销合作社广泛、直接联系农民的特点,充分发挥对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扶持和服务作用,利用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人才、网络、设施等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培训、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的资金,可安排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使用。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方面的经费投入力度。

(七)强化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服务能力。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各类行业协会建设,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行业协调、项目争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切实履行协会职责。

(八)强化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能力。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围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紧紧抓住国家推进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机遇,以基层社为依托,广泛吸收双代店、庄稼医院、村级综合服务社(站)和乡村中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在抓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农村金融、经纪代理、乡村生态旅游等服务。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纳入当地连片扶贫开发、新农村示范片、新农村综合体等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相关扶持政策,推进公共服务和现代文明向农村延伸。

(九)积极参与创新农村现代服务组织。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互助合作保险和农业信贷担保试点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支持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农民工技能培训。

三、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机制

(十)深入推进社有企业改革。采取经营者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对社有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各地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

(十一)着力壮大社有龙头企业。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加快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着力在农资、棉花、特色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龙头企业,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努力开拓新业务、新项目、延伸为农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四、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

(十二)加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建设。县及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是重要的涉农部门。在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的前提下,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联合社要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体系,使供销合作社尽快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力量。充分发挥各级联合社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职能。实行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组建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各县(区)联合社可以试行一县一社制,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各县(区)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十三)加快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革步伐。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直接服务“三农”的组织基础和服务载体,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按照“新建与改造并举,以新建为主”的原则,坚持开门开放办社,采取各种形式改组、改造基层社。以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建设为重点,新改造建设一批经营性与公益性相结合的基层社。加快调整基层社布局,力争建设一批有市场、有实力、有活力、服务功能齐全的农村基层合作经济组织。政府相关部门要在财政、税收、工商登记、用地等方面给予基层社重点扶持。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四)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加强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及时配齐配强班子成员,把政治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有开拓创新精神、作风正派、年富力强、热爱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干部选配充实到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实行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吸纳各类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五)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各地政府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支持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考虑供销合作社的实际困难,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由同级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方案,切实解决。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加快协商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尽快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土地登记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供销合作社多种形式,对原有商业、生活设施进行改扩建,盘活社有资产。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按照国有改制企业下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十六)加大对供销合作社的财税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设立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库。凡是供销合作社向中央和省申报并获批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均纳入全市项目库管理。中央、省财政下达项目资金中对地方财政有配套要求的,市、县(区)财政要按政策规定足额落实配套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新网工程”建设,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标准化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业产品运输销售设备,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好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会组织管理工作。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可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

(十七)加大对供销合作社企业的金融服务力度。各专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逐步提高供销合作社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切实缓解供销合作社企业融资困难。对供销合作社经营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商品、大宗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收购所需贷款给予优先保证。允许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其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十八)加大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市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各地政府要把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与农村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同等对待,在建设用地、工商登记、税收征管、经营许可、资金安排、建设立项、土地征用、贷款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广泛参与“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

(十九)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行使本级社委托的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处置重大决策和投资办企业的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二十)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各项政策,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领导,将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部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及时认真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出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并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明确的目标规划和切实有效的扶持措施。发改、财政、税务、农业、商务、住建、金融、工商、国土资源、人社等部门要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给予配合和支持,研究制定和认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抢抓机遇,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勇于创新,努力完成各项改革发展任务,促进我市供销合作事业跨越发展,为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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