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文号:北政发〔2008〕28号
颁布日期:2008-08-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北政发〔2008〕28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8〕18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工作目标

(一)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行“三统一”原则,即统一筹集基金,统一使用基金,统一管理结余基金。撤消县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管理和使用全市的失业保险基金。

(二)统一全市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市、县两级社保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失业保险经办规程办理业务,建立统一的职工失业保险资源数据库,并实行市级统一管理。加快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市、县两级计算机网络联网。

(三)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双重领导和管理。

二、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

(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含市辖三区)的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发放工作,合浦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县的失业保险费征缴和待遇发放工作。

(三)市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全市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保证基金安全运行。

(四)合浦县政府要落实好失业保险各项政策,做好思想工作,确保本辖区内社会稳定,防止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对出现的群体性上访事件,由合浦县政府负责处理。

三、建立合浦县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

为了进一步明确合浦县政府对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扩面和清欠工作的责任,做好社会保险工作,对合浦县政府失业保险工作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和奖惩机制。

(一)每年初,市政府将自治区下达我市的失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合浦县政府,年终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合浦县政府完成失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缺口资金用合浦县历年滚存结余基金解决;历年滚存结余基金仍不足支付缺口资金的,在用完历年滚存结余基金后,不足部分再由市级承担50%,合浦县承担50%。

(二)合浦县政府未完成市政府所下达的失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当年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出现缺口的,缺口资金由市级承担50%,合浦县承担50%。合浦县承担的缺口资金到位后,市级再补助所承担的缺口资金。

(三)合浦县政府要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扩面和清欠工作,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失业保险工作目标任务。对未完成目标任务,应由合浦县政府承担的基金缺口,要自行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如不予以解决而发生拖欠失业保险金发放的问题,按规定追究合浦县政府和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把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肃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要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确保业务经费落实到位,特别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以适应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数据集中、规范管理的要求。要积极改善经办机构的办公条件,保证经办机构正常、高效运转。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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