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 文号:毕署发〔2008〕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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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毕署发〔2008〕2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于2007年7月1日起颁布实施。为了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一步落实国家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有效促进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扎实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近年来,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长足发展,到目前为止,全区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12个(其中:种植业类65个,畜牧业类33个,其它综合类14个),会员户数6753户,带动农户5.8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发挥我区资源优势、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推动毕节试验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对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创新农村生产经营机制、建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是增强农民民主管理意识、提高农民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基层民主建设的有效举措,是建设现代农业、保护农民利益、构建和谐农村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作为推进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尽快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为促进毕节试验区经济社会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发展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以自愿联合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为依托,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不断完善和创新运行机制,推动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目标任务。每年新增150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到2010年,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400个以上,每县(市、区)不少于50个,带动农户30万户以上。重点培育100个以上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培育20个以上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级以上优质农产品品牌,努力实现“建一个组织,兴一项产业,促一方发展,富一方群众”的目标。
(三)发展重点。一是围绕马铃薯、蔬菜、生态畜牧业、茶叶、经果林、中药材、烟草等农业产业化经营延伸产业链,注重解决产业链脱节、利益联接关系松散问题,切实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二是围绕优势农业和特色农产品建立优势农业产业带(区域),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农产品,组织农民开展标准化生产,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切实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三是围绕科技兴农积极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切实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四是围绕农产品流通完善市场体系,引导农民建立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拓展农产品销售渠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扎实推进“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组织格局的形成。
三、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序发展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大力宣传和推广带动能力强、运行机制良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功经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骨干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培训,着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办社能力。各县(市、区)每年至少要开展2次以上专题培训,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骨干人员100名以上。
(二)围绕优势产业办社。要积极鼓励和引导有能力的组织或个人,紧紧围绕全区农业优势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和地方性特色产业,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重点发展马铃薯、蔬菜、生态畜牧业、茶叶、经果林、中药材、烟草等专业合作社。要积极探索推进股份合作制,积极开展劳动力、资本、技术和营销等方面的合作,形成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相互促进的格局。通过3-5年的努力,使每个乡(镇)的优势产业至少有一个合作社,从事优势产业经营的专业大户基本入社,合作社收购的优势农产品所占份额有较大提高。
(三)规范合作社运行机制。要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实行民主管理、股金设置、盈余分配、财务管理等运行制度,逐步提高合作社管理水平。要积极推进农产品生产标准化,按照统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统一开展技术和培训服务、统一品牌、统一包装和销售服务、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服务“五统一”的要求,逐步规范合作社服务内容,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四)组织实施规范化示范工程。要遵循点面结合、突出重点的原则,选择规模较大、带动能力强、农民增收作用明显、运行机制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规范化试点单位。从今年起地区每年要抓好2-3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示范点,各县(市、区)每年要选择1-2个产业特色明显、运行机制和服务内容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规范化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扶持。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试点示范工作。要引导更多的主体创办和领办合作社,引导更多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辐射带动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四、大力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将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逐年增加,地区将对获得地级以上优秀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产品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以及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仓储加工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营销设备购置等方面的贷款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通过股份制合作、收取会费、开展有偿服务等多种途径筹集资金,以增强合作社的总体经济实力和发展能力。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81号)文件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享有以下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做好工商登记服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办照工作。凡符合登记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简化登记程序,并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审查合格的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办理登记、年检不得收取费用。
(四)提供融资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重点,帮助解决其生产、季节性和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贷款利率应适当给予优惠。
(五)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农业产业化、良种扩繁、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技推广、农业标准化、农村信息网络、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实施,积极探索通过项目组建专业合作社和通过专业合作社实施项目、推动全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途径和新机制。
(六)落实用地等相关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用地,要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需要用地的,可依法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应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的鲜活农产品,农牧、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按照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有关规定,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五、着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由之路。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扶持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支持专业合作社就是支持农民的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将其作为各级政府的重点工作来抓。地区成立由行署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作为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农业局。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调查研究,提出促进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也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扎扎实实地做好各个方面的工作,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尽职尽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抓好指导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措施的落实、示范单位的扶持培育、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财政、发改、扶贫、农业、国土、工商、地税、国税、质检、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心协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各县(市、区)要制定有力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促进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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