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沧政字〔2008〕110号
颁布日期:2008-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意见

沧政字〔2008〕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1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确保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是省政府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实现省级统筹的关键步骤,也是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客观要求,直接关系到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深化和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对养老保险扩面、基金征缴、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负总责,统筹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加大对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的督办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扩面征缴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并落实奖惩措施,调动扩面、征缴工作积极性。

二、细化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密切配合

为促进全市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按期完成省下达我市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任务,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必须明确和细化有关部门在扩面征缴工作中的职责,尽快建立部门信息互通平台和联合执法机制。市本级和各县(市、区)都要建立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部门、国资部门、广电部门等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在政府的领导协调下,加强信息沟通,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扩面、征缴工作。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基数核定,个人帐户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力度,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管理,强化参保意识,依法约束各类企业的参保行为,将应保未参保人员尽快纳入参保范围。对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同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定期组织对企业的评级,对经稽核连续两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将授予“社会保险诚信单位”称号。

(二)地税部门要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费款足额入库。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后,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已责令限期缴纳后,但逾期仍未缴纳或者拒不缴纳的,地税机关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做为工商年检的内容,对不参加养老保险的,不予办理年检合格手续,并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扩面的调查摸底工作。

(四)财政部门要做好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与管理,及时核拨资金,适时调整支出结构,加大社保资金投入,确保各项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积极支持社会保险扩面和基数核定、基金征缴工作,确保开展扩面核基工作的经费开支,切实落实扩面征缴工作专项经费。

(五)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对拒不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和法人代表要予以曝光,对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要给予大力表彰。

(六)审计部门要依法对企业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计,督促其及时参保缴费,特别是对未参保登记和未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进行重点审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审计部门要将审计情况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实,审计结果向政府报告。

(七)外事部门在办理企业负责人因私出境手续时,要查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参保缴费证明,对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企业负责人的因私出境手续暂不批办。

(八)建设部门要督促建筑企业为农民工参保,凡未参保缴费的,不予办理建筑施工手续。

(九)各级工会组织要立足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督促和指导企业依法参保。

(十)国资管理部门要在参保单位改制、破产、产权转让、资产变现或土地出让中,按照法律法规核查该企业养老保险缴纳情况,按照法律、法规,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十一)强化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雇主要按《劳动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在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时,把为本企业职工和雇工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作为必要内容。参保企业要将参保缴费情况至少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接受职工监督。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为每名职工申报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缴费金额、欠缴时间、欠缴金额等。凡不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评优评先;法人代表及相关责任人不得享受各种荣誉和奖励,不得被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三、加大社保资金投入,落实扩面征缴专项经费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合理确定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扩面、征缴等专项经费预算。根据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实际,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扩面、征缴基数审核工作核定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市本级按社保经办机构上一年度实际代征费额的0.5%和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申报核定额的0.2%核定其专项工作经费;按上年度实际新增一名参加养老保险人员25元的标准,核定社保经办机构扩面专项经费;市级地方税务部门的社保费征缴手续费仍按原规定执行。考虑到各县(市、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县(市、区)可参照市里的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各自的挂钩标准,但各县(市、区)确定标准不得低于市级标准。

四、严格考核制度,落实奖惩措施

市政府负责,组织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年度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为确保把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落到实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组,每年初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上年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每年二月底前报市政府,作为当年编制扩面、征缴、调剂计划以及财政预算的重要依据。在做好考核工作基础上,认真落实好奖惩措施。对市本级和县(市、区)的考核、奖惩,原则上按《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各县(市、区)地方财政(含各项专项经费)配套资金没有足额落实到位的,市里将按未到位资金同数额扣减其养老保险调剂金,由此造成的基金缺口由各县(市、区)自行解决。

对于当期基金有结余而未完成扩面、缴费基数核定、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目标任务的县(市、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综合测算后,按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差额,同数额上划累计基金结余,直至剩余两个月的发放资金。

各县(市、区)要正确处理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发展当地经济的关系,不得把免除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吸引外来投资的优惠条件。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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