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黄政办〔2008〕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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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7-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黄政办〔2008〕46号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公安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七月三日
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有效维护全州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统一管理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规定》要求,现就我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监督制约,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依法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一)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安监局)是全州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各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安监局)是当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各级经贸委要依法履行主管职责,做好民用爆炸器材的行业管理工作,加强对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大对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的检查监管力度。
(二)州公安局依法负责全州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经营民用爆炸物品企业营业执照的发放和吊销工作。
(四)公路交通、城市建设、矿业开发、水利水电建设的爆破与拆除工程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业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情况进行安全管理。
(五)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履行管理职责,致使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涉爆案件的,将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统一购销、严格把关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全州民用爆炸物品的统一管理工作,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经州政府研究决定,全州境内民用爆炸物品今后统一由青海省物产民爆器材专卖有限公司黄南分公司经营,不再审批新的民用爆炸物品专营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在我州境内从事矿山、水电、道路等建设的施工单位使用爆炸物品,必须统一从青海省物产民爆器材专卖有限公司黄南分公司购买,严禁从其他渠道擅自购进。对未经许可擅自购买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州安监局、公安局要严把“准入关”和“审批关”,确保《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到位。
三、加强监管、规范流通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州境外民用爆炸物品专营公司或已取销民用爆炸物品经营权的境内企业未经州安监部门准入和公安部门许可,不得在州境内建点、建库销售、运输、储存爆炸物品。对违反规定擅自销售、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要依法没收其产品,并给予严厉处罚。各地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产品流通企业的监管,加大检查和查处力度,严格经营合同的审查,对违规生产、经营企业要责令其停产停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青海省物产民爆器材专卖有限公司黄南分公司要严格遵守民爆物品的各项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按照雷管编号和炸药生产日期、批号以及数量做好入库登记、存放、清退和销毁工作。严禁将民爆器材产品出售给整顿关闭和非法开采的矿山,以及不具备购买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产品销售要在严格查验相关证件,做好备案登记和出入档案管理的同时,保证质量和价格的公平合理,切实为黄南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建设服务。
四、严格执法、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从维护我州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和责任机制,严格规范内部管理,促进日常监管工作的落实。要坚持严管、严防、严治、严打的原则,彻底检查整治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将爆炸物品安全监督检查作为一项重要的治安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置辖区内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问题。并积极配合民用爆炸物品归口管理部门不定期地对本地区生产、销售、储存、领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逐个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按规定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并收缴爆炸物品,注销有关许可证照。对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除收缴爆炸物品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各有关单位因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仓储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保管员、守护员等擅离职守导致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者非法转借、转送爆炸物品,被违法犯罪分子获取作案的,将对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在检查、督促、收缴工作中失职和乱审批、乱发证导致发生爆炸物品被盗的重大案件或被犯罪分子获取爆炸物品制造爆炸案件的,将对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有关人员和部门主要领导依法从严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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