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监管和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酒政办发〔2007〕121号
颁布日期:2007-07-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监管和对违规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7〕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

社会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市在加强社会保障基金征集、管理和监督,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根据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今年从元月份开始,审计机关依法对2006年七县(市、区)社保资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从审计情况看,一些县(市、区)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部分基金仍存在一定风险,一些部门单位征缴比例过低,欠缴数额较大。长此以往,不仅影响基金安全,而且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此,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根据7月19日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精神,为了切实加强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的监管,有效防范化解基金风险,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广大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它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根本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和“血汗钱”,也是资金监管工作的“高压线”。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推动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社会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级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重大意义,切实管好用好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把党和政府的保障政策落实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制定整改措施,坚决纠正挤占挪用和其他违规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对照有关管理规定,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坚决抓好违规问题的整改落实。

(一)社保基金

1、对违规出借和担保贷款造成养老金、失业金长期未收回的相关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清收。对企业破产后确实无法收回的要尽快清理,上报市社保部门汇总,专题请示省上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2、对因债务纠纷收回用于抵顶社保基金的资产,要尽快处置变现,用于清偿社保基金。

3、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甘政办纪〔2007〕8号)要求,取消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过渡账户,对已征收但滞留在各县(市、区)地税局和财政过渡账户的“两金”,要将过渡账户的“两金”全部转入财政的社保基金专户。

4、对欠缴社保基金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责成地税、社保等管理部门认真清理,加大征收力度,及时足额征缴。

(二)住房公积金

1、对违规出借和担保贷款造成住房公积金和住房维修基金金长期未收回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清理,坚决追回;确无法收回和已经造成损失的,要由县(市、区)政府用财政资金弥补,以切实维护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

2、对因债务纠纷收回用于抵顶住房公积金的资产,要尽快处置变现,用于清偿住房公积金。

3、对随意降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少缴存和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清理,对少缴部分要制定补缴计划,逐步补齐。

4、对欠拨职工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部分的县(市、区),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分步实施,年底前将欠缴部分全额补缴到位。今后不能再发生新的拖欠。

(三)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1、对挪用和转移低保资金的县(市、区),要尽快归还资金,将转移到乡镇的低保资金及时收回财政低保资金专户。

2、对违规提前发放低保资金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今后严格依照有关规定按月及时足额发放。

三、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严格规范社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程序

认真遵守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各项管理规定,规范运作程序,尤其要进一步严格低保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和使用程序,纠正违规操作,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法。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制定科学合理的业务工作流程和运作规则,完善管理机制,堵塞管理漏洞,促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加大征收力度,努力做到社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社保基金制度其基本原理就是参保才能受益,多缴才能多领,多存才能多取。担心足额征收会被统筹调剂而不愿意应收尽收,实际上是一种短期行为,最终真正受影响的还是当地的参保职工群众。为此,要切实纠正本位主义的狭隘观点,努力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大社保基金的征收力度,积极动员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严格执行法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改进和完善征收考核办法,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五、实行问责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对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实行严格的问责追究制。对严重违犯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要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今后如出现新的违纪违规问题,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造成资金损失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强化监督执法,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对社保基金监督的职能作用

要落实社保基金经常性审计制度。各级审计机关要把社会保险基金审计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审计工作的重点,认真落实国家“从今年开始,对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基金连审三年”的部署要求,对社保基金进行经常性审计,并将审计范围延伸到住房公积金和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等领域。要突出审计重点,注重基金征缴的完整性、收入的真实性、支出的合规性、资产的安全性以及基金的保值增值情况,特别要注重揭露违规运营及效益低下、损失浪费等突出问题。要建立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审计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对审计中查出的重大问题或重大违法犯罪案件线索,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以促进问题的尽快解决。要推进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审计公告制度,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审计机关要强化对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审计监督,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加强基金管理和各项社保政策的落实,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这次整改纠正挤占挪用社保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违规问题的工作,集中用3个月时间进行,10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纠正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整改情况专题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将在适当时间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整改纠正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整改纠正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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