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08】93号 |
|---|---|
| 颁布日期:2008-05-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9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08年4月2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2日常管理机构
2.3市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监测、预警、报告及病例诊断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3.4病例诊断
4应急反应
4.1应急反应原则
4.2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4.3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4.4分级反应
5应急处置
5.1应急处理原则
5.2现场处理
5.3院内医疗救治
5.4信息通报
5.5应急反应的终止
5.6应急处理工作评估
6善后处理
6.1善后处理
6.2奖励
6.3抚恤和补助
6.4征用物质、劳务补偿
6.5责任
7应急处置的保障
7.1信息保障
7.2应急体系建设
7.3卫生应急队伍准备
7.4培训和演练
7.5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7.6应急物资储备
7.7经费保障
7.8通讯与交通保障
7.9法律保障
7.10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8预案管理与更新
9附则
9.1名词术语
9.2预案解释部门
9.3预案实施时间
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波及我市,并在多个省份发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例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4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和接种事件。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1.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9例。
2.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兰州地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果断处置,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成立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市旅游局、市红十字会、电信兰州分公司、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武警兰州市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2.1.2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职责: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向省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紧急情况下,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提出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等决定的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及时、准确报道已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
市经济委员会: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市场供应。
市教育局:负责制订各类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业应急预案,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研究规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防治技术、药品、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加强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做好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监狱和劳教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应急物资、应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案件,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制订、实施相关医疗和生活救助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群防群治;负责做好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订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医疗保险等待遇政策。
市交通局: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开展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
市农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对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基础调查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有关部门快速隔离及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须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药品、试剂、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市物价局: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保持物价稳定,维护市场秩序。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对旅行社、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个人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助;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依法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电信兰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兰州铁路局:负责组织对进出兰州市火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的环节传播;负责列车、车站的消毒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依法在机场设置临时留验观察室,做好可疑传染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和报告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
武警兰州市支队: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1.3县(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各县(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区)政府主要或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总指挥。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各县(区)卫生局参照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市专家咨询委员会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参与对卫生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工作;
6.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7.承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县(区)卫生局负责组建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伤病人员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品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建应急医疗队和专家组,指导和支援应急处理。
兰州市肺科医院承担重大传染性事件医疗救治任务;省人民医院承担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和烧伤病人的救治任务;兰大一院承担传染性事件危重症病人医疗救治任务;兰大二院承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医疗救治任务;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承担全市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伤分类、现场急救、病人转送任务;驻兰其他综合医院承担重大非传染性事件的医疗救治任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等。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任务;负责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收集、分析、报告疫情信息,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提出防控措施和技术方案;开展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效果评价;指导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应急处理。
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协助市卫生局组织实施全市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县(区)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表一)
3监测、预警、报告及病例诊断
3.1监测
市、县(区)卫生局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市、县(区)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为省级流感/人禽流感监测点;各县(区)要指定一所综合医院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点;如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县(区)可适当增加监测点。
3.2预警
市、县(区)卫生局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分析,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D、县级以上地方政府。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2.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区)卫生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区)卫生局可直接上报卫生部。
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4.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兰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及时限图(见附表二)
3.4病例诊断
1.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需由省级专家组初步判定,由卫生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最终确认。
2.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外的其它法定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卫生部没有特定规定诊断要求的,其病例诊断由当地专家组确认。
4.应急反应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区)、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
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县(区)卫生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县(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1.市、县(区)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及其组成人员。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封锁兰州市,以及封锁可能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疫情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6)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指定的机构移交。
(8)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已经发布的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落实公共卫生措施等工作。
(10)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2.市、县(区)卫生局
(1)组织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2)提出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启用应急指挥中心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本级专业应急队伍、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理。
(4)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点、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组织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和检查。
(6)组织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人员的培训。
(7)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8)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各级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伤病人员。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3)做好院内感染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污染。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要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原则进行处理。
(5)做好救治经验总结,积累相关知识和经验,提高医疗救治水平。
4.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信息报告: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应急专业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够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制订应急工作方案: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制订重大传染病、常见中毒事件等的应急工作技术方案,并对技术方案提出修订建议。
(5)技术培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6)督导检查:组织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技术指导。
(7)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8)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5.市、县(区)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6.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7.市、县(区)爱卫会
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爱国卫生运动。把整治内外环境、改善卫生面貌作为重点,清除垃圾、积留污水、污物及蚊蝇孳生场所。城镇要抓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改善;农村要抓好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卫生管理及改水、改厕工作,提高综合环境卫生质量。
4.3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县(区)应根据其他县(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县(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必要时,启用留验观察设施。
4.4分级反应
I级应急反应由国务院和卫生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国家应急预案;II级应急反应由省政府和省卫生厅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省级应急预案;III级应急反应由市政府和市卫生局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市级应急预案;IV级应急反应由县(区)政府和县(区)卫生局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5应急处置
5.1应急处理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安全第一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5.2现场处理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下设现场调查组、医疗组、检验组、消毒组、信息组、卫生监督组、宣传组、后勤组、安全保卫组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态势。
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完成,伤病人员转为院内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应急队伍按照省、市、县(区)级顺序依次撤离现场。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露、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事发地县(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5.3院内医疗救治
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原则由事发地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康复机构负责救治。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开展应急救援,同时,要向事发地县(区)卫生局报告。需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卫生局审核签署意见,上报省卫生厅审批,由患者救治医疗机构负责转运。
5.4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县(区)政府和卫生局应及时向毗邻县(区)政府和卫生局通报相关情况。
5.5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县(区)政府或县(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5.6应急处理工作评估
应急反应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效果评价、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善后处理
6.1善后处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进行人员伤亡情况评估,组织开展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事发地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要妥善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遗体。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6.2奖励
市、县(区)政府及人事、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
6.3抚恤和补助
市、县(区)政府及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4征用物质、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县(区)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6.5责任
对在突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市、县(区)政府和卫生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和应急物资,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信息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信息分析任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信息的审核,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和报告。
加强现有资源管理、利用和整合,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7.2应急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
1.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和设备装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条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水平。
2.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1)各县(区)要明确紧急医疗救援机构,加强紧急医疗急救机构建设。
(2)加强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市肺科医院为兰州市传染病的定点收治医院,各县(区)至少建立1所传染病(病区)科,负责传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察室,负责传染病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
3.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人员,加强执法装备,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3卫生应急队伍准备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市级专业应急队伍,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化学污染中毒和重大创伤事故、救灾防病等专业队,每队不少于20人。县(区)卫生局负责组建本级卫生应急救治队伍。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要组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医疗队),配备基本装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市疾控中心组建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队,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指导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的现场处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建1支市级卫生监督应急队,依法开展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监督。市级各综合医疗机构各要组建1支应急救援医疗队,负责全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临床救治和现场救援。县(区)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队伍。
各级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必要时,市卫生局对全市卫生应急队伍统一进行调度。
7.4培训和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队伍培训,并组织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政府同意。
7.5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市、县(区)要建立1至2.个备用留验观察站。兰州机场,兰州火车站,兰州市汽车东站、南站、西站要设立1所相对封闭、能满足一定数量传染性疾病接触者或可疑病人的临时集中留验观察室。留验观察室的启用,由市政府及应急指挥部、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留验观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从各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信息。
7.6应急物资储备
医疗卫生应急物资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疫苗、快速检验检测器材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和卫生防护用品等。市卫生局根据省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市级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实物储备要定期更换,保证效期,减少损失。
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血液中心等应急专业机构中建立实物储备制度,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7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使用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应急处置工作经费,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8通讯与交通保障
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为应急处置机构和应急队伍配备通讯和交通工具,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9法律保障
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10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开展精神心理卫生干预,教育和倡导公众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县(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9附则
9.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病人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人数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出血热、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事发地区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和主要波及区域。
伤病人员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致病、致伤、致残或死亡人员。
外籍人士是指在我国境内居住、工作、学习旅游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留学生及游客等。
9.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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