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兰政发【2008】101号
颁布日期:2008-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的通知

兰政发【2008】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兰各单位,驻兰部队:

为全面推行和认真落实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强化国有土地收益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2008年11月10日市土地管理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特做如下通知:

一、凡在原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上兴办的经营性项目,其项目用地均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单位确系资金困难无法一次性交纳出让金的,采取租赁方式,以收取年租金的方式过渡。

二、擅自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在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上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在核定土地用途、等级、面积、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基础上,实施租赁管理,收取土地年租金。

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变更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租金按年度计收,租金标准由市政府委托市土地评估研究院对具体用地进行评估后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五、全市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财政、规划、工商和税务等部门予以密切配合。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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