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兰政发【2008】99号
颁布日期:2008-11-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

兰政发【2008】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义务教育法》,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根据甘肃省政府《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63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预拨2008年秋季学期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甘财教〔2008〕13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的紧急通知》(甘教明电〔2008〕5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基础上,免除全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进一步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全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全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免除学杂费的补助标准,按照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中杂费的收费标准执行,即初中每生每学年254元,小学每生每学年184元。省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市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补助资金中央和省财政承担75%,市财政承担25%;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补助资金城关区、西固区、红古区所属学校中央和省财政承担75%,市财政承担12.5%,区级财政承担12.5%;七里河区、安宁区所属学校中央和省财政承担75%,市财政承担13.75%,区级财政承担11.25%。

在兰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免除学杂费后,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承担。

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和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的标准享受补助。补助经费一律直接发给学生或家长。补助资金来源和分担比例按学校隶属关系和公办学校的办法执行。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残疾人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对确需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费补助,执行标准暂按小学每生每天补助2元、初中每生每天补助3元执行,每学年按250天计算,小学生每年补助500元,初中生每年补助75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承担,具体比例为:城关区、西固区、红古区市财政承担50%,区级财政承担50%;七里河区、安宁区市财政承担55%,区级财政承担45%。

对特殊教育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寄宿生生活费每生每天补助5元,每学年按250天计算,每年补助1250元。特殊教育学校小学学生免杂费的补助按初中标准执行。

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补助资金指标后的不足部分,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二、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和公办学校为主。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凭“四证”(原籍户口本、公安部门签发的暂住证、房产证或租房证明、现居住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上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一个学段同一学校注册入学时只查验一次“四证”。

各县区政府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数量、分布以及增长趋势等特点,超前规划,动态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设置数量足够的定点学校,满足农民工子女日益增长的对义务教育需求。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再收取借读费。市、区财政按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公办学校在财政预算内足额拨付公用经费。

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现有教育资源不足的县区,政府要加大教育资源统筹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校长和教师配备工作的支持力度,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

三、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高城市义务教育保障水平。

(一)足额安排预算内公用经费,确保学校运转水平逐步提高。免除学杂费以后,市、县区财政要按照省上制定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内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在财政预算内足额安排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并确保落实到位和逐步提高。要加大政府统筹力度,逐步使同一城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运转水平基本相当。对财政预算内足额拨付公用经费的县区将给予适当奖励,对不能足额拨付公用经费的要给予责任追究。

特殊教育学校的中小学学生补助一律按初中标准补助。

(二)完善教师工资政策,保障教师合理待遇。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政策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落实,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市、县区财政要把教师津补贴和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教师津补贴按期足额发放,保证教师队伍稳定。要进一步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严格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推进教师合理流动。

(三)建立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长效机制。各县区政府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要坚持公共资源配置优先满足义务教育需要,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保证学生就近入学。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所需要资金由市、县区政府安排,严禁学校通过举债方式建设。要进一步加大城市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

(四)进一步规范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要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要严格执行省上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坚持“划片、就近、免试入学”的招生原则,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开设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学校要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严禁教师对本校、本班学生实行有偿补课。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任务繁重的工作。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人员责任,落实分担资金,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措施办法,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实施工作,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重点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增加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的补助,逐步解决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待遇和农村留守儿童在校学习生活问题。

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和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各县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为免除学杂费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