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夏市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临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夏市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临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临市府办发〔2015〕7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临市府办发〔2015〕73号
关于印发《临夏市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临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修订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临夏市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临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
临夏市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我市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基本任务,根据甘肃省卫计委《关于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指导意见》(甘卫流管发〔2015〕13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基本、逐步均等、有序推进”原则,以有力促进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充分享受卫生和计生“市民待遇”为核心,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不断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工作目标
以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探索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的工作模式和有效措施,促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与应用,提高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的普及性和覆盖面。深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妇幼保健、疾病防控、健康教育、家庭发展、利益导向、优质服务等方面的协作,切实提高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保障基本服务
1.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健康档案。凡在临夏市创业就业、工作生活并在辖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都要纳入城乡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纳入户籍人口管理和服务,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健康状况。健康档案主要信息包括流动人口婚育基本信息、《居民健康档案》及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记录等内容。及时更新流动人口健康档案。
2.开展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工作。在流动人口数量较多的社区、市场、单位和学校等主要场所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和资料发放点,每年定期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宣传活动,举办传染病防治等健康知识讲座,组织关爱流动人口健康义诊活动,提高流动人口健康素养,引导流动人口更好地接受服务。
3.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结合临夏州人口委印发《关于转发省人口委省卫生厅<关于建立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登记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临州人口委发〔2011〕58号)、临夏市人口局和卫生局印发《关于建立住院分娩出生实名等级制度的通知》(临市人口局发〔2011〕43号),加强新婚、新生人口出生实名登记建档工作,加强对助产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儿童预防接种点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助产机构要及时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室通报流动人口新生儿出生实名登记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把辖区内满3个月的0–6岁流动儿童纳入预防接种档案管理,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设立临时接种点等方式,为流动儿童及时建卡、接种。每年集中开展“查漏补种”活动,对入托入学流动儿童要严格执行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对漏种儿童及时补种,不断提高流动适龄儿童疫苗接种率。根据传染病防控需要,积极开展乙肝、麻疹、脊灰等疫苗补充免疫、群体性接种和应急接种工作。
4.落实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控措施。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对流动人口比较集中、密集地方特别是建筑工地、商贸市场、生产加工企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排查和监测工作,及时处置传染病疫情,切实落实流动人口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的免费救治等政策。加强部门联动,推动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改善流动人口居住环境。
5.加强流动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要积极为流动孕产妇、儿童建立统一的保健管理档案。加强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强化育龄妇女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期优生筛查、孕期监测、叶酸补服、孕产妇早孕建卡、孕期保健、高危筛查、住院分娩和产后访视等关键环节控制工作,保障母婴安全。完善0-6岁流动儿童家庭访视、定期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等儿童保健服务。加强流动孕产妇及新生儿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6.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避孕节育、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科普知识宣传和普及力度。充分利用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室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重点为流动育龄妇女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期优生筛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服务和生殖健康指导服务。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全覆盖。
7.探索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机制。积极探索创新卫生、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流动人口的措施和路径,创新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提高流动人口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可及性和方便性,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积极探索在义务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险、住房保障、户籍和居住证管理等方面政策制度的衔接和创新,形成部门协同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合力。
(二)健全工作网络
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房产局、人社局、卫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充分利用部门资源,建立统一的全员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更新和动态管理制度,实现流动人口信息跨部门、跨系统、跨地区共享。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制度,开展流动人口变动趋势的预警监测和综合分析,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和人口流动变动趋势,实现不同区域流动人口信息网络无缝衔接。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市上成立了临夏市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
组长:杜娟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贾春林市公安局政委
田生龙州计生协会副会长、市卫计局局长
成员:马冬茵市人口局副局长
王兰市财政局副局长、担保中心主任
张进旺城郊镇镇长
苏斌南龙镇镇长
李光华枹罕镇镇长
马恩泽折桥镇镇长
马永红东关办主任
倪顺利八坊办主任
马彪西关办主任
王丽华红园办主任
马俊城北办主任
陈胜城南办主任
彭海涛市卫生局副局长
牟国民枹罕镇卫生院院长
康永明城郊镇卫生院院长
甘敬谞折桥镇卫生院院长
怡惠明南龙镇卫生院院长
朱晓晨西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罗淑芳东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何义红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
王宏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
闵辉天八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计局妇社股,由彭海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五、责任分工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负责研究制定我市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组织推动并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抓好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健康档案;开展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工作;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落实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控措施;加强流动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承担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措施的建议。
2.统筹协调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各项事宜,每月召开一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交流汇报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履行情况。
3.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镇、街道:充分利用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落实流动育龄妇女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期优生筛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服务和生殖健康指导服务,做好流动育龄妇女信息采集、调查摸底、登记建档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加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验证、催办工作,积极查处流动人口违法怀孕、违法生育行为。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具体负责督办落实本辖区流动人口健康档案的建立,流动人口健康档案建在各村(居)卫生室。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建设;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宣传活动;举办流动人口健康知识讲座,组织关爱流动人口健康义诊活动,提高流动人口健康素养,引导流动人口更好地接受服务。
卫计局: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工作计划,做好联系协调、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落实工作措施,督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按照相关要求,指导各镇、街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妇幼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并纳入绩效考核。在辖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都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在查验从业人员健康证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告知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将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工作纳入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两非”行为。协调做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
公安局:完善居住证管理制度,建立社区公安协管员与网格员协作机制,及时向卫生、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出生人口实名登记相关信息,提供流动人口信息查询和户籍资料。
财政局:参照临夏市户籍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核定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各镇(街道)、市直相关部门要全力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现部门流动人口信息共享。各镇(街道)要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摸底排查、登记建档和宣传告知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为辖区内居住满3个月的0—6岁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档案,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设立临时接种点等适宜方式,为流动适龄儿童及时建卡、接种。每年集中开展“查漏补种”活动,对漏种儿童及时补种。
2.落实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控措施。对建筑工地、生产加工企业等流动人口密集地区,加强传染病监测工作,及时处置传染病疫情,切实落实流动人口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的免费救治等政策。
3.加强流动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为流动孕产妇、儿童建立统一的保健管理档案。加强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强化育龄妇女孕情监测、叶酸补服、流动孕产妇早孕建卡、孕期保健、高危筛查、住院分娩和产后访视等关键环节控制工作,保障母婴安全。完善0—6岁流动儿童家庭访视、定期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等儿童保健服务。
4.为流动孕产妇建立统一的保健管理档案。加强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强化育龄妇女孕情监测、叶酸补服、流动孕产妇早孕建卡、孕期保健、高危筛查、住院分娩和产后访视等关键环节控制工作,保障母婴安全。
市计划生育服务站
落实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及健康指导服务。加强流动孕产妇保健管理工作。加强妇幼保健知识宣传。
六、保障措施
(一)增加经费投入。卫计、财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和制定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开支,按照常住人口规模编制年度预算,将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使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与需求相适应。
(二)强化考核监督。2015年11月底,市卫计局将对全市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进行全面验收、评估。
临夏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2015年5月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和保障水平,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巩固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省、州卫生部门相关文件及我市近几年对方案调整情况,特修订本补偿方案。一、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多方筹资的原则;2.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基金安全的原则;3.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比例补偿的原则;4.坚持严格管理、提高效率、公平公正的原则。二、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新农合保障制度,全面推行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和“一卡通”结算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即时结报工作,彻底解决医药费用不能及时报销的问题。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过快增长,引导农民合理就医,进一步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市”的目标。严把住院关,将住院率控制在8%以内,住院病人在州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比例控制在30%以内,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5%以上,实际住院补偿比达到65%以上。三、新农合统筹补偿模式全市实行“门诊统筹+住院统筹”的统筹补偿模式,规范开展门诊统筹工作,坚持普通门诊统筹与门诊特殊慢性病同步推进,普通住院补偿、分级诊疗与重大疾病限额付费制度相互补充。四、新农合筹资标准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标准为470元,其中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补助380元/人,参合农民个人缴费90元。五、门诊统筹在年度筹资总额中按年人均80元的标准计提门诊统筹基金,其中50元用于普通门诊费用的补偿,30元作为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一)普通门诊补偿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实行现场按比例直补,镇、村两级对参合农民单次就诊门诊费用补偿比例统一确定为90%,参合农民每人每年度普通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为50元(其中镇级30元、村级20元),家庭成员之间可以互相使用,补偿实行以户封顶,年度不结转。
1.普通门诊总额预付概念
普通门诊总额预付是新农合办在上年度补偿数据的基础上测算确定门诊费用总额预算的一种付费方式。总额预算主要用于支付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为就诊患者提供的一般性疾病门诊服务。总额预付实行“总额包干、限额预付、超支不补”的原则。制定公平、合理、适合的基金使用管理措施,保证当年门诊统筹基金使用不透支。从而实现控制医疗费用、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农民受益水平,促进农民医疗需求合理释放的目标。
2.预付额度测算标准
总额度=各镇当年参合人数×人均补偿标准(50元)×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使用率(60%)
3.结算程序
门诊总额预付比例为门诊总额度的50%,按月预付,次月结算,年底决算。
市新农合办对四镇卫生院实行门诊总额预付,各镇卫生院与辖区内各村卫生所室签订协议,卫生院按月度预拨村卫生室包干基金,各定点卫生所室每月将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上报乡镇卫生院,由镇卫生院进行初审。各镇卫生院每季度将本院门诊补偿材料及辖区内卫生所室门诊补偿材料上报市农合办审核,市新农合办根据各医疗机构“一卡通”就医网上实时监控情况及数据结果,经认真复审后,与乡镇卫生院办理结算。参合患者凭“一卡通”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看病就医,只需支付自付部分费用,其余费用全部由医疗机构垫付。
(二)门诊特殊病补偿制度
门诊特殊病补偿制度是对门诊特殊疾病实行分病种确定额度、按比例补偿、年度累计封顶的支付方式。
1.病种范围
纳入新农合门诊特殊病补偿范围的疾病共分四大类31种。
Ⅰ类(4种):尿毒症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
Ⅱ类(9种):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分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肝硬化,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
Ⅲ类(12种):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
Ⅳ类(6种):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
2.确诊机构
门诊特殊病由市医院和民族医院成立的联合专家组负责确诊。
3.补偿比例与额度
门诊特殊病补偿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补偿限额内按患者实际费用的70%比例计算补偿,超过年度限额新农合不予报销。Ⅰ类尿毒症透析治疗患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60000元,其他疾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0000元;Ⅱ类苯丙酮尿症儿童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4000元,其他疾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0000元;Ⅲ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3000元;Ⅳ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000元。同一患者因确诊多种门诊特殊病种的,年度内补偿执行最高补偿封顶线的特殊病种。
办理慢病卡后,在市医院、民族医院和四镇卫生院就诊的,由医院进行直补。在其它公立医院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凭处方和门诊发票到本镇卫生院进行报销。
六、住院费用支付方式改革
(一)普通住院补偿标准
1.住院起付线:省、州、市、镇、四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为3000元、1000元(中医550元)、500元和150元。
2.补偿比例:省、州、市、镇四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60%、65%(中医75%)、75%和85%。
3.单次封顶线:省、州、市、镇四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单次封顶线分别为40000元、30000元(中医相同)、15000元、3000元。
4.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按住院时间只补偿两次,累计补偿封顶线为80000元。年度内同一级别第二次住院时起付线降为该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50%。
(二)分级诊疗定额付费制度
分级诊疗定额付费是指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合理规范的临床路径(参照卫生部临床路径管理汇编),对参合患者的某一病种从确诊入院、检查治疗到治愈出院实行定额付费的管理模式。按分级诊疗定额付费,原则上费用超出标准的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未达到标准的结余部分留作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分级诊疗定额付费平衡资金(中西医治疗费用同标准)。
依据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州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临夏州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临夏市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对确定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86个病种按70%比例补偿(具体病种见附件1)、镇级定点医疗机构46个病种按80%比例补偿(具体病种见附件2)。对于符合分级诊疗病种诊断的新农合患者,必须在市、镇两级医疗机构按相应病种就诊。镇级病种患者执意要求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与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2015年补偿费用按照镇级定额标准的50%报销,2016年按照20%的比例报销,2017年不予报销;属于市、镇两级分级诊疗的病种,执意要求在州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与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2015年补偿费用按照病种所属级别定额标准的50%报销,2016年按照20%的比例报销,2017年不予报销;分级诊疗病种原则上不准到州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擅自就诊的,新农合一律不予报销。
外出务工的、长期在参合地以外居住的和在参合地以外急诊入院的参合患者,属于分级诊疗病种范围内的,不得越级直接到省、州级医疗机构就诊,可以在参合地以外相应级别的公立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补偿标准参照参合地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对越级就诊的新农合一律不予报销(急危重症除外)。
私自接诊其它级别分级诊疗病种患者后,未签订患者知情同意书的,新农合管理机构每一例病人向该医疗机构扣减1000元,并由接诊医疗机构按普通住院进行补偿。
对纳入分级诊疗的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应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基础上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并向参合患者提供即时结报服务。实际发生的费用若未达到定额标准,新农合资金按照定额标准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参合患者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交纳自付部分费用;实际发生的费用若超出定额标准,超出部分全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新农合资金按照定额标准拨付补偿金,参合患者按照定额标准交纳自付部分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分解收费等方式向患者收取额外费用,增加患者负担。
对各医疗机构预拨新农合基金补偿周转金,每月结算,年底决算。
分级诊疗定点医疗机构:市医院、民族医院、四镇卫生院
(三)重大疾病限额付费制度
重大疾病限额付费制度是指在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参合患者从确诊入院、检查治疗到治愈出院实行最高费用限额管控,限额内新农合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其余费用由患者本人分别申请商业保险理赔和民政救助的一种付费方式。
将50种病种作为新农合农村重大疾病补偿范围(具体病种见附件3)。对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病种范围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时不设起付线,不受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目录的限制,不计入患者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按每个病种的年度封顶线进行补偿。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原卫生部颁布的相关疾病临床路径实施治疗,在最高限额内完成规范化治疗要求的疗程和各项治疗内容。
严格执行农村重大疾病救治相关规定,被确诊为农村重大疾病患者,原则上应在当地具备治疗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各市(州)及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对于无能力救治的重大疾病患者、治疗过程中发生路径变异需要转院的患者、需要专科专病治疗的患者,应向患者出具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市新农合经办登记审核后,及时转诊到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治。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对本级不能完成的治疗项目要预留相应的费用,便于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后续治疗,转诊病例在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得超过该病种本级最高限额的50%。上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已在本院完成主要治疗、病情允许转至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及时转至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后续治疗,并预留不少于该病种本级最高限额20%治疗费用,便于下级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后续治疗。七、药品和诊疗项目补偿范围按照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5版)》、《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诊疗目录(2015版)》严格执行,规范审核。对使用目录外药品、诊疗费用和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非疾病治疗项目以及违反政策规定等而发生的不合理费用,新农合基金均不予支付;所有意外伤害一律不予报销。八、新农合转院审批制度进一步规范转诊转院审批手续。为了有效控制小病大治,实现合理分流病人,对州外和省级医疗机构转院的需取得由我市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市新农合办进行网上登记审核备案,报销时按转外就诊进行补偿;州域内无需转诊。急(重)诊病人可先转诊,但必须在出院前3日内补办转诊手续。转外就医的患者必须到当地公立医院就诊,民营医院就诊所发生的一切住院费用新农合一律不予报销。未办理转诊转院登记审核备案的一律不予补偿。外出务工人员及外出探亲期间急诊住院的,需在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报销时需提供暂住证或务工证及探亲地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按普通住院进行补偿。
以上人员出院后3个月内,必须提交相关住院资料到本镇卫生院,逾期未提供住院报销资料的一律不予补偿。九、费用补偿程序在市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入院时提供“一卡通”进行网上登记,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一卡通”进行直补。转外就医患者出院后持“一卡通”、新农合证、住院发票、清单、出院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转诊手续到所属镇卫生院进行补偿。十、新农合优惠补偿政策(一)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残疾人、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等特殊人群由民政、计生等部门代缴参合金的。上述人群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补偿比例在原来基础上提高10%。(二)对70周岁及以上、12周岁及以下的人群,住院后免付起付线,补偿材料中附户口本(或出生医学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两项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患者只能享受一项。(三)将州中医院报销比例提高10%,起付线降低为550元。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以治疗为目的基层实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和省卫计委补增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药适宜技术及全省统一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在门诊和住院统筹基金中全额报销。
(四)对基本药物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报销。(五)二次住院起付线降低政策。参合人员年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二次住院的,第二次住院的起付线降为该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50%。
(六)对在州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且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总费用超过10000元,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50%的,按其总费用50%的比例予以补偿。
(七)跨年度住院补偿。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对住院医疗费用过高的,可分年度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如果参合缴费未连续,只计算参合年度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并按参合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未参合年度所发生费用新农合不予报销。
(八)新生儿参合补偿政策。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随其母亲享受新农合待遇,当年10月31日前出生,次年住院的按规定缴纳个人参合金(注: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和出生医学证明)。
(九)正常分娩补偿政策。补偿金额=“降消”补助450元+市级及市以上医院定额补助650元(镇级医院定额补助300元);剖宫产按疾病报销。无计划生育服务证的一律不予补偿。
十一、新农合基金管理(一)按照“卫生管事、财政管账、银行管钱”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对新农合住院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的统筹管理。累计风险基金的提取为当年筹资总额10%。(二)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对设有财政专项经费支持的各类公共卫生项目,参合农民医疗费用首先执行财政专项经费补助政策或有关报销规定,剩余部分再按照新农合规定补偿。对使用目录外药品费用、诊疗费用和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非疾病治疗项目以及违反政策规定等而造成的不合理费用,新农合基金均不予支付。十二、保障措施1、完善制度。根据省、州卫计委的文件精神,调整完善补偿方案,继续深化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建立完善的新农合保障体系。2、提高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加强能力建设,充实经办人员,加强学习培训,强化内部稽查,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增强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的服务意识、效能意识,提高各级经办机构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3、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各级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要加大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力度和信息化建设水平,实现省级新农合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就诊数据实时传输、转诊审核和监管、医药费用的即时结报。4、强化监督管理措施。要切实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建立定期考核和监督的长效机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都要严格执行“医疗费用一日清单制”、“即时结报制”、“目录外用药告知制”、年度次均住院费用控制标准等制度。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目录外药物,自费药品使用比例县级控制在5%以内,州级控制在8%以内。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严格控制住院率和次均住院费用的不合理过快增长,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附:1.市级分级诊疗病种及费用标准
2.镇级分级诊疗病种及费用标准
3.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病种省级限额及新农合补偿支付标准
http://www.lxs.gov.cn/xxgk/xxgkml/zfwj/zfwj/9001.html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