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引荐海外资金、外经合作项目中介费提取及其他奖励办法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号:令1996年第73号
颁布日期:1996-0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家庄市引荐海外资金、外经合作项目中介费提取及其他奖励办法

(1996年1月25日市人民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2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发布)

第一条鼓励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引荐外国客商、侨胞和港澳台同胞来石家庄市投资,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公务者外,凡引荐外国客商、侨胞、港澳合同胞在我市直接投资兴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捐款、捐物,兴办非盈利性项目,介绍我市劳务输出、对外承包工程和其他对外经济合作项目(以下统称引荐项目)的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按本办法规定给予中介费用及其他有关奖励。

中介机构进行的吸引外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荐人引荐项目须提供外方的意向文书和资信证明,协助有关各方建立联系,促进其引荐项目的落实。

第四条荐项目应签订中介合同。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引荐人,应在签订引荐项目合作意向书时,与中方单位签订;外商独资企业项目的引荐人,应在项目申报前与企业在本市直接隶属的财政部门签订;捐款、捐物,兴办非盈利项目的,引荐人应与受益单位签订,受益单位属非盈利性质的,引荐人应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的财政部门签订。

第五条荐人应持中介合同,按下列规定办理引荐人资格认定手续。

(一)引荐合资、合作项目和来料、来件、来样加工及补偿贸易的,到项目中方单位所属县(市)、区或石家庄市主管部门办理。

(二)引荐独资项目的,到项目所在地的审批部门办理。

(三)引荐劳务输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到石家庄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办理。

(四)捐款、捐物,兴办非盈利项目的,到受益单位的主管部门办理。

前款第(一)、(二)项认定手续,需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荐中介费用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引荐外国客商、侨胞和港澳台同胞来我市投资兴办国家鼓励或允许的项目的,在投足其认缴的注册资金后,按验资报告确认的实际到位外资额的5‰给付。

(二)引荐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项目的,按第一年实得工缴费的6‰给付,补偿贸易项目按合同确定补偿值的2‰给付。

(三)引荐劳务输出项目的,在合同期内按每年每人300元人民币标准给付。

(四)引荐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承包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按工程承包总额0.3‰给付;承包额在500万至1000万美元的,其超过500万美元的部分,按工程承包总额0.4‰给付;承包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超过1000万美元的部分,按工程承包总额0.5‰给付。

(五)引荐捐款、捐物,兴办非盈利性项目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给付。

引荐的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投产实施后,技术水平特别先进,经济效益显著的,可另授予引荐人市长特别奖或授予石家庄市对外招商引资突出贡献人员的荣誉称号。

第七条对引荐人给付中介费用外,项目单位可为其优先安排不涉及户粮关系并符合招工条件的1至3名亲属到该企业工作。对引进外资5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且不愿收取中介费用者,可以将其亲属或指定人员1至3人迁居本市(包括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其中引进外资50万至100万美元(含本数)的,可办理1人;100万至300万美元(含本数)的,可办理2人;300万美元以上的,可办理3人。

第八条介费用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引荐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的,由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承办单位在企业开办费用中支付;兴办独资企业的,由外资企业直接隶属的财政部门从其向该企业收取的费用中支付。

(二)引荐来料、来件、来样加工项目的,由加工企业在生产成本中支付;补偿贸易项目的,由项目承办企业在销售成本中支付。

(三)引荐输出劳务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由中方签约单位在劳务、工程费中支付。

(四)引荐捐款、捐物,兴办非盈利性项目的,由受益单位在自有资金中支付;受益单位属非盈利性质的,由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的财政部门支付。

第九条居本市的户口、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由市计划委员会审核并下达专项指标,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条付中介费用时,引荐人和项目承办单位应持下列文件,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合作企业或外商独资企业的外方实际到位投资金额的验资证明;

(二)银行出具的对外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的证明;

(三)劳务输出与工程承包单位出具的引荐输出劳务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证明;

(四)受益单位出具的引荐捐款、捐物、兴办非盈利性项目的证明。

第十一条介费由项目承办单位按外方资金到位当日的汇率折合人民币计算,在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引荐人提供一次性的支付凭证。银行根据支付凭证和引荐人奖励审批表准予提取观金。

第十二条虚做假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中介费用或其他奖励的,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荐项目发生纠纷时可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事人对依据本办法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生效。1992年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制发的《石家庄市对引荐国外客商、海外侨胞和港、澳、台同胞资金,介绍外经合作项目者奖励的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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