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号:令1999年第121号
颁布日期:1999-0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2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和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对在本省内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项目予以奖励。

第三条基金奖励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成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从科技、农业、工业、信息、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科协中产生。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制定基金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决定基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对基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评审中的弄虚作假等不公正行为进行纠正、查处。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管理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事项应当以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第七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办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向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八条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专项拨款;

(二)基金增值部分;

(三)其它合法来源。

第九条省财政主管部门设立基金专户并对基金专户进行管理。

评审工作费用可从基金增值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基金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各项财务制度,并接受审计、财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成立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该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计划、工业、农业、科技、商贸等部门的代表和企业界、科技界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是单数。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项的推荐和评审等事宜由《海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9年7月24日发布的《海南省“星火计划”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专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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