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石政办发〔2008〕10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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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8-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石政办发〔2008〕10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保〔2008〕93号)和省政府《转发省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8〕9号)要求,现就我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和省纪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缴存使用政策,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为重点,规范运作,维护资金安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为解决广大职工住房困难,构建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工作目标:住房公积金监管力度明显增强,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明显加强,清收和妥善处理逾期项目贷款;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政策,扩大覆盖范围,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分别达到75%和34%;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全面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对2007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下达的审计决定的执行和落实,检查其整改情况。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执行财政、财务会计制度情况,依法提取风险准备金情况,管理费用和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情况、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
(二)认真排查和处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资金风险。对违规发放和逾期个人住房贷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分析,查找住房公积金存放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管理,防范资金风险;对发现的项目贷款、逾期个人住房贷款及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出现风险的资金等坚决予以回收和妥善处置。
(三)切实纠正损害国家和职工利益的突出问题。严格清理和纠正不建不缴、少缴漏缴、超标缴纳以及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损害职工权益、危害资金安全的行为;严格执行“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进一步完善提取和贷款办法,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四)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对违规发放贷款等违纪违法问题,要认真整改。对拒不纠正、掩盖问题或造成资金严重损失的,要依纪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三、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部署安排、宣传发动(2008年8月中旬)
1成立专项治理工作机构。由市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支行、审计局和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六部门,组成石家庄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协调联络、分析汇总、检查指导等工作。
2全面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3.加强宣传,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相关单位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公积金中心设立专门举报投诉电话或信箱(包括电子信箱),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纠、边查边改(2008年8月下旬)
公积金中心等相关单位,要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本方案要求,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要求和措施。要认真查找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边查边改。对普遍存在的政策性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要向上级部门报告。
(三)第三阶段迎接检查、推进整改(2008年9月—10月)
积极配合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监督检查,对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积极进行整改。10月15前将专项治理情况总结上报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四)第四阶段总结分析、巩固成果(2008年11月—12月)
要通过专项治理工作,总结经验、查找问题,进一步加强、完善管理和制度,逐步建立起我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具体措施及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住有所居”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相关单位要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按照上级要求,我市将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纳入今年政府议事日程督办事项,以及各县(市)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各地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和部署,按照全省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协调配合,有序推进。各县(市)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确保财政供养人员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推动乡(镇)职工和教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提高各县(市)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力争最低达到单位和个人各5%;纠风、监察部门要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执行财政、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情况的监督;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及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审计部门要依法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督促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市公积金中心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加强研究,推动源头治理。要在查处问题、分析原因的同时,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结合我市实际,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以及增值收益分配等制度,从源头上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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