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文号:市府发〔2007〕20号
颁布日期:2007-1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府发〔2007〕20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现将《六盘水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六盘水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07〕25号)精神,促进我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提出本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防治环境污染为核心,以增强节能减排意识为基础,以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为主要途径,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为手段,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管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政府积极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和长效机制,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8.82吨标准煤下降到7.06吨标准煤以下,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含电力)由2005年4.95万吨减少到4.39万吨,削减11%;化学需氧量由2.285万吨减少到2.07万吨,削减9.2%;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40%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60%以上。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贸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实行新开工项目报告和公开制度。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对高耗能、高污染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标准以及权限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建立高能耗、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各县、特区、区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差别电价标准,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县、特区、区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

(四)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及产业政策,加大淘汰电力、钢铁、建材、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等行业落后产能的力度。“十一五”期间实现节能56.93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0.56万吨;今年实现节能15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0.15万吨。制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方案,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措施,结合区域功能转化、行业结构调整和零星工业点整合,淘汰钢铁、电力、化工、有色、建材等行业中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耗能设备和产品。加大煤矿整合关闭工作力度,淘汰生产能力低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浪费破坏资源的小煤矿。对不按期淘汰的,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进一步加强对高耗能产业中落后产能的调查摸底工作,不定期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县、特区、区执行情况。

(五)完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先进生产能力。根据不同行业情况,适当提高建设项目在土地、环保、节能、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准入标准。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继续推进煤炭、电力、化工、有色、冶金、建材等重点行业的产业升级,使优势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坚持市场导向,鼓励发展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农产品加工、现代中药等特色产业,培育体现六盘水资源优势和具有民族特色的轻工产品,提高技术含量和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

(六)积极推进能源结构调整。积极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大力发展煤炭的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气化和液化、煤气化多联产等洁净技术和产品,推进煤炭洗选加工、煤基醇醚燃料等清洁高效利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强资源调查评价,推进水电、沼气、太阳能、地热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鼓励有资源条件的县、特区、区发展风力发电。鼓励新建建筑与太阳能利用一体化设计,对现有建筑实施太阳能、地热能利用改造。在养殖小区推广大中型沼气工程,因地制宜发展秸秆气化、固化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十一五”期间建设农村沼气池不低于17万口,节标煤12.6万吨。

(七)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大力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旅游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社区服务、金融、信息、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改造、提升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积极发展以解决就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生产、生活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努力培育和开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产品及项目,推进新型能源和相关新型材料等产业化基地建设。

三、加大投入,全面实施重点工程

(八)加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认真贯彻国家《“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立项目库,做好前期工作,围绕燃煤工业炉窑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节能工程,重点组织实施一批节能示范工程和重点项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煤炭、电力等行业重点推广循环流化床锅炉、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及发电、能量梯级利用、高效节能电机、变频调速、可燃废气回收利用、无功功率补偿、高效节电照明等节能技术,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大力推广应用节能型灯具、高效节电新光源和节电控制装置,市级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在现有城市(包括六枝特区平寨、盘县红果)污水日处理能力为5万吨的基础上,“十一五”期间力争再新增日处理能力14万吨,全市形成日处理污水19万吨的总能力,日处理水量19万吨,平均处理率达到65%,形成化学需氧量年削减能力为1.03万吨。鼓励再生水利用,推动公共建筑、宾馆饭店、生活小区和住宅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加大工业废水治理力度,重点推进化工、炼钢、酿造、煤炭采选等行业废水治理,实施矿井水回用和废水循环利用改造。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县水质监控体系,综合整治引用水源地环境,建立健全引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

(十)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按照省环保局对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总量统一监理的要求,“十一五”期间重点抓好现役火电厂和新建火电厂烟气脱硫工作,形成由省统一控制在8.18万吨二氧化硫排放。加强对煤泥矸石、余热余压等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及发电机组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达标排放。

(十一)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所需资金主要靠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引导资金予以支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县级以上城市必须全面实行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在2008年前逐步将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凡收费不到位的,由当地财政负责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同时市有关部门对这些县、特区、区不给予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市有关部门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领域。企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承担污染治理责任,环保专项资金向主要污染物治理项目倾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重点流域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投入。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二)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我市已通过省发改委向国家正式申请列为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城市,目前该工作正在积极争取中,要坚持以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指导全市资源性产业的发展,对煤炭、电力、化工、冶金、建材等重点产业进行一体化规划,加大政府引导资金投入,推进一批市级循环经济型工业基地建设。研究制定用循环经济改造传统企业和工业聚集区的实施方案,支持一批重点项目建设。

(十三)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按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的原则,建立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体系,减少废污水排放量,加大城区供水管网的改造力度。加快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及矿井水利用重点项目,推广蒸汽冷凝水密闭式回收和污水回收利用等技术,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和矿井水资源化利用率。在城市强制推广适用节水器具。

(十四)推进资源综合利用。贯彻落实国家《“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和《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煤泥矸石、脱硫石膏、粉煤灰等工业废弃物规模化利用和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火电、煤炭采选等企业与建材企业紧密合作,加快发展节能环保的绿色墙体材料,实现产业之间的链接和资源的循环利用,大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利废建材产业化。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国家要求,确保2010年底前全市所有城区实现“禁实”目标。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加大再生能源回收体系建设重点项目实施力度,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向市场化、集约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

(十五)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小城镇试点,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和重点企业推进清洁生产。加大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力度,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分期分批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审核结果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重要依据。“十一五”期间,20%的重点企业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今年列入省级清洁生产试点企业要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抓紧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用品,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快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要把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环境保护等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作为政府加大科技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化投入的重点,组织共性和关键节能减排技术攻关。支持开发流程工业能源综合利用、能源梯级利用、高耗电工业节电、半导体照明、建筑保温、大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资源化脱硫、废水处理回用等技术的研发。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加强产学研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发挥企业技术中心的作用,优化政策环境,引进创新型人才,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八)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问责制。实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节能减排工作。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各县、特区、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问责制。市有关部门和各县、特区、区要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十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对全市耗能单位和污染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涵盖全社会的能源生产、流通、消费、区域建流入流出及利用效率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体系,实施全市各县、特区、区单位GDP能耗指标年度核算制度。建立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能耗统计数据网上直报系统。各县(特区、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能源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统计制度和统计方法,逐步建立能反映各县、特区、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加强能源统计巡查,对能源统计数据进行监测。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监测能源消耗及节能降耗情况,加强分析研究,建立能源消耗监测预警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环境统计,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建立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台帐,及时调度减排措施和动态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

(二十)建立健全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没有节能分析篇章内容或节能分析篇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转报。需要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的备案项目,未报送项目节能方案或项目节能方案未通过评估和审查的,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备案。对现有污染源削减量和建设项目新增量实施统一调度、分配、置换。建设项目必须首先通过削减现有污染源排放量,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后方可审批。对超排污总量、执行关停淘汰政策不到位的县、特区、区实行“区域限批”。各级环保部门要把审批的高能耗、高污染项目情况定期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二十一)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十一五”期间,我市重点耗能企业目标是节能56.9万吨标准煤。必须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重点企业要完善节能减排计量和统计,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通则》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监测体系,认真执行能耗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耗能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强化能源管理。重点企业要积极开展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编制节能减排的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完成与各级政府签订的节能降耗和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企业节能监督管理和节能监测,定期通报主要产品单耗指标完成情况,及时通报节能监测结果。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环境行为;对主要污染物未达标、达量排放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限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要实行限产限排,在限期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关停。

(二十二)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按照国家节能发电调度办法,优先安排水电等清洁能源、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及煤泥矸石等综合利用、火电脱硫机组发电。进一步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城市、企业用电方案,鼓励低谷用电,提高负荷率。推广应有高效节能技术,加强电力用户无功功率管理,降低火力发电供电煤耗和电网线损。推进高效节能电厂建设,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二十三)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建筑设计、建设和使用要注重节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在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标准和规范,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和设备,提高保温隔热性能,达到节能50%的设计标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耗能量、节能措施等信息。积极稳妥推动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立完善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二十四)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和完善职能交通系统。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车辆,推广液化天然气、醇类等清洁能源。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政策,认真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依法严厉打击报废机动车违法交易活动。科学制定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便捷、高效、省能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运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运输组织管理水平,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的协调和有效衔接。

(二十五)加大实施用能产品能效标识制度的力度。加快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扩大能效标识制度在家用电器、电动机、汽车和建筑上的应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主要工业耗能设备、家用电器、照明器具、机动车等强制性能效标准。对汽车、冰箱、风机、水泵等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施能效标识制度。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举报和投诉处理机制,开展专项市场监督检查和抽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型产品,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对国家还未制定能效标准的产品,要执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制定的地方强制性能效标准。加强对节能产品认证的宣传,提高节能认证标志的社会认知度。加强对节能、节水和环保等领域的检验监测机构的扶持。

(二十六)加强统计、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综合能源统计机构建设,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减排统计调查、统计执法等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加强节能减排管理和监察(监测)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整合现有资源,充实管理力量。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节能执法监督体系,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各级政府都要加强节能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测机构,配备必要的监测设备和仪器,依法开展节能监测。加快各级环境监测和监察机构标准化、信息化体系建设。市级环境监测站监测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化水平,部分县级监测站监测能力满足减排需要。市环保监察机构监察力度达到国家一级标准,县级环保监察机构监察能力达到三级标准以上。积极开展污染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二十七)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电价检查专项活动,及时纠正和清理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违法者,同时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坚决依法查处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擅自降低环保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执法、擅自减免或取消排污收费等环境违法问题。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投诉举报受理系统,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节能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七、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十八)发挥政策激励和约束作用,积极稳妥推进资源型产品价格改革。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落实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强化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力度,逐步形成政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八、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节约意识

(二十九)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体宣传活动。每年要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主要新闻媒体在重要版面、重要时段进行系列报道,刊播节能减排公益性广告,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省、市采取的政策措施,宣传节能减排取得的阶段性成效,大力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节约环保意识。

九、政府带头,发挥节能表率作用

(三十)政府机构率先垂范。建设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合理消费的机关文化。逐步建立科学的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并实施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积极推进能源计量和监测,实施能耗公布制度,实行节奖超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制定和实施适应本系统特点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

附件:1.“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二氧化硫)(略)

2.“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化学需氧量)(略)

3.“十一五”期间分年度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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