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铜署办发〔2007〕27号
颁布日期:2007-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通知

铜署办发〔2007〕27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已于2006年10月31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予颁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抵御市场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深受农民群众的欢迎。近几年来,我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保护和规范,在市场竞争中,其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运行不规范、组织和成员权益不能得到保护等问题日益显现。《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合作社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推进依法治农和建设社会新农村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一、充分认识《合作社法》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再度强调“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近三年来中央1号文件都对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作了具体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审议通过了《合作社法》,这部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法律基础,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我国农业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必将对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认真学习法律条文,准确把握《合作社法》的基本精神

《合作社法》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借鉴了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基本原则,完全符合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状况和客观需要,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农业部门和农村基层干部要原原本本、逐条逐款地认真学习法律,深刻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法律关于农民的主体地位、新型合作的基本原则、规范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政府部门的基本职责等相关规定,为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三、精心组织宣传培训,为全面实施《合作社法》做好准备

(一)抓好组织建设。各县(市、特区)要成立宣传贯彻《合作社法》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配合,确保宣传贯彻法律的各项工作有计划、持续开展,为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奠定扎实的组织基础。

(二)抓好法律宣传。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合作社法》摆在当前工作的突出位置,抓紧抓实。要制定学习和宣传计划,通过各种宣传手段使法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县(市、特区)宣传学习计划于4月10日前报地区农经站。

(三)抓好法律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涌现出来的新生事物,《合作社法》也是一部新法律。各级农业部门要分层次、有针对性地举办业务指导人员、乡村基层干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人的培训,帮助他们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为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奠定思想基础。要把《合作社法》作为专题纳入县乡党政干部培训内容,帮助基层干部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法律关于政府部门的职责等相关规定,防止出现强迫命令、行政推动、一哄而起的现象,防止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少数人利用和控制的现象,切实做到引导不参与、支持不干预、服务不包办。

(四)抓好法律的实施准备工作。各地要依照法律要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尽快制定法律的实施细则或办法,为确保法律的顺利实施奠定扎实的制度基础。要按照法律规定和要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规范,对具备法定条件,尚未登记的合作组织,要依法加强业务辅导,适时引导其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依法做好章程的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完善、登记申请文件的准备等有关事项的辅导和指导工作;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暂不宜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要耐心解释,取得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五)抓好指导和服务。《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切实履行好职责,切实做好工作部署和安排,努力提高指导、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四、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合作社法》的工作总结

各县(市、特区)在学习宣传贯彻《合作社法》过程中,对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积极开展相互交流。各地学习宣传贯彻《合作社法》的工作总结于2007年6月10日前报地区农经站。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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