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文号:铜署发〔2007〕50号
颁布日期:2007-1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

铜署发〔2007〕50号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地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宅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区自1994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逐步加强,在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区在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方面,总体上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机构不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窄、缴存比例低、归集总额少;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够、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不强等。各县(市、特区)党委政府及地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依法行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从解决民生问题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城镇经济带动战略体系,与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住房问题结合起来;要积极探索建立进城务工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使住房公积金制度辐射到社会各就业群体,让各就业群体职工都能依法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惠;要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力度,让广大干部、职工充分了解和掌握《条例》精神,为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调整住房公积金决策体系,规范管理机构设置

根据《条例》和《通知》要求,我区成立铜仁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各县、市、特区不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铜仁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29人组成,其中:行署领导、县、市、特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代表和财政、审计、房产、人民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占1/3,工会代表、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公经济组织人士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由行署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推举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成立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行署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负责铜仁地区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人员定编61人,其中各管理部不能少于3人,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筹使用。各县、市、特区设管理部,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由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组织考核,报行署分管领导同意后任命。编制、人事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各管理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于2007年12月10日前到位。

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四统一”,即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的前提下,各县、市、特区现有住房公积金资产一律冻结,经财政、审计部门对资产负债情况进行清理、审计后,移交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这项工作要求在2007年12月底之前完成。在机构调整过程中,各县、市、特区党委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采取措施保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

三、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各县(市、特区)、各单位要依照《条例》规定,尽快恢复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统一全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标准,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各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执行。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公积管理工作的执法检查。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条例》规定处以罚款。对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必须依据《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手续。对单位扣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或挪作他用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改进服务,扩大个人住房贷款规模

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势,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增加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是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改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为借款人提供优良的贷款环境。要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方便缴存人贷款;要坚决制止各种不合理收费,尽量减轻借款人的负担,使缴存人真正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要在防范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要在完善和规范以现房作抵押发放住房贷款的同时,推行以期房抵押备案方式的按揭贷款,条件成熟时,还可以向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和质押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调查工作,建立逾期贷款预警报告制度,把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五、加强监督,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工作,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实施全程监督。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财务监督职能,严格把关。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建立向社会定期公布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同时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控管理工作;要编制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合理运作资金,提高运作效率;要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效监督。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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