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吴政办发〔2007〕120号
颁布日期:2007-1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7〕120号2007年11月5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区属驻吴各单位,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06〕114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将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7%提高至10%。

请各单位积极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区属驻吴各单位也应相应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各用人单位要为本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确保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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