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吴政办发〔2007〕1号
颁布日期:2007-01-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吴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吴政办发〔2007〕1号2007年1月5日

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过近一年的试运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使这项惠民工程健康持续地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新农合〔2006〕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吴忠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原实施方案进行适当调整。新的方案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一)取消分段,每个层次只设一个段

原来报销分三个层次,每个层次再分三个段,农民不明白,报销核算复杂。调整后的方案仍分为乡镇卫生院、市(县)级医院、市(县)以上非定点医疗机构三个层次,但每个层次只有起付线以上一段。

(二)提高住院报销比例

市区定点的乡镇卫生院和南门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50%;市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住院报销比例为45%;市人民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为40%。

(三)降低报销起付线

市区定点乡镇卫生院、南门医院住院报销起付线由原来的150元调整为100元。在市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住院分娩的报销起付线由原来的150元调整为100元。

(四)定点医疗机构相互确认

为了方便群众就近住院治疗,并按照同样的政策进行报销,市区农民群众因病在各县(市、区)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均予确认并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

二、适当扩增定点医院

为充分利用医疗资源,方便群众就医,现在原有定点医院的基础上,新增上桥、东塔、马莲渠、板桥4个乡镇卫生院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吴忠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力度,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同时要结合药品“三统一”和推行单病种限价等管理办法,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切实减轻农民住院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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