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检查组整改措施的意见

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文号:银政发〔2008〕138号
颁布日期:2008-10-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检查组整改措施的意见

银政发〔2008〕138号

永宁、贺兰县人民政府,市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公积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

2008年10月14日,国家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检查组对银川市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就落实国家审计署2007年审计决定事项提出了意见,要求进行整改落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严格落实国家住房公积金专项工作检查组整改措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永宁县人民政府必须在2008年10月底前,将以前年度借用住房公积金尚欠本金2887414.00元及其利息用县财政收入归还尚欠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并结清利息。

二、贺兰县人民政府必须在2008年10月底前,将尚欠借用的住房公积金本金17614.44元及利息用县财政收入归还所欠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并结清利息。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在2008年10月底前,将贺兰县政府抵顶的营业房进行评估后公开拍卖变现,及时进行财务账目处理。

三、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996年至2006年超预算提取管理费用526.8万元,由市财政局按国家审计署的要求纠正。

四、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审计署的要求,从2008年开始不再收取统筹费,并对2000年至2006年从管理费用中上缴财政10%统筹费114.84万元作退库处理。

为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安全健康稳步发展,各县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国家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工作检查组提出的意见,按照时限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务必整改落实到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对逾期仍未整改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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