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的决定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2009年6月16日由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叶卡捷琳堡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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