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决定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的决定

(2011年8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2010年7月23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河内签署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第三修改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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